大理院統字第2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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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01號解釋→ |
原告訴人或其代訴人呈訴不服其准駁應以決定行之
原告訴人對於第二審之決定不服自應向檢察廳呈訴依上訴程序辦理
准理以後如經檢察官同意者得以檢察官為控告人
第二審既有配置之檢察官則關於公訴部分原告不能委任律師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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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人或其代訴人呈訴不服其准駁應以決定行之
原告訴人對於第二審之決定不服自應向檢察廳呈訴依上訴程序辦理
准理以後如經檢察官同意者得以檢察官為控告人
第二審既有配置之檢察官則關於公訴部分原告不能委任律師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