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0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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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005號解釋→ |
連續犯係以各自獨立之數個行為對於同一法益予以同樣之侵害若以一個行為持續的予人以侵害尚不足稱為連續犯惟既於赦免後仍持續其赦前之詐欺行為迭受銀圓之交付自不在赦令所予免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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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犯係以各自獨立之數個行為對於同一法益予以同樣之侵害若以一個行為持續的予人以侵害尚不足稱為連續犯惟既於赦免後仍持續其赦前之詐欺行為迭受銀圓之交付自不在赦令所予免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