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29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29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9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0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附帶犯罪以訴訟事實罪質上有牽連者為限其情形可分五種本院三年上字二九六號判決已有先例可資參照

  第一審有漏未判罪之人自應發交第一審審判至第一審對一人已起訴案件而有漏未判罪之部分可由控告審併為審判

  共犯將執行或有病危情形依訴訟法則本可以他案記錄採為本案證據如必要時亦可通知該管檢察廳迅先取供此種情形不在刑訴草案所謂應急速審理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