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49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49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9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9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共同行劫雖行為各異仍應以共同正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