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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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54號解釋→ |
繼承事件非自己或自己直系卑屬依法有承繼權而未拋棄者始得告爭否則既無告爭之權而他人之承繼及占有遺產是否合法可以不問審判衙門仍應為駁回請求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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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事件非自己或自己直系卑屬依法有承繼權而未拋棄者始得告爭否則既無告爭之權而他人之承繼及占有遺產是否合法可以不問審判衙門仍應為駁回請求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