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89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89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89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0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無權處分之契約均應作為無效如以賣主為訴訟相對人時其判決對於特定承繼人之買主亦屬有效乙如參加輔助自應准許抗告得不拘名稱以參加上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