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法院解字第9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法院解字第89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90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9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來呈所述情形 (甲絲廠向乙銀行貸款訂期十年分還未屆清償期間甲廠之經理丙因案避匿乙銀行即藉官廳勢力呈請省行政官查封備抵並另立名目以丁承領接辦乙行行長為之協理越三載丙得昭雪乃呈請省行政署撤銷以前沒收處分再逾數年政局又變乙銀行所派經理之丁復控訴當局將甲廠再度沒收丙乃以撤銷省行政署不法處分為由具呈北京平政院延宕三年至十六年五月平政院始行裁決到省駁回丙之訴願維持縣知事之裁決省署居然奉令執行)應以丑說為是 (丑說略謂甲廠與乙行借款訂有分期清償契約純屬一種普通債務糾葛依照法律手續乙行應先向甲廠請求按約履行如甲廠違約不償祇能訴諸法院依法訴追不能假行政處分沒收廠產況就國民政府命令而言凡在十六年三月以後北廷大理院判決之案一概無效該平政院之裁決係在十六年五月更不能拘束我革命區域內之人民惟有仍照普通債務另行起訴庶得司法上獨立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