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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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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12/2018號法律
老人福利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69 年 1 月 11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69 年 1 月 26 日公布1.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056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31 日 修正全文34條
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18 日公布2.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4138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4 條
中華民國 89 年 4 月 18 日 修正第3, 4, 15, 20, 25, 27條
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3 日公布3.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101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15、20、25、2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9條
增訂第13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5180號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2 日 修正全文55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31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28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55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 修正第13, 14, 55條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8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65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4、55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修正第25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8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779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修正第37, 43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341號令修正公布第 37、4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增訂第12之1條
修正第1, 3至5, 12, 13, 14, 16, 21, 23, 29, 33, 42, 49, 52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9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38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5、12~14、16、21、23、29、33、42、49、5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增訂第37之1, 40之1條
修正第34, 36, 37, 38, 39, 41, 42, 45至51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7 日公布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56521號令修正公布第 34、36、37、38、39、41、42、45~51 條條文;增訂第 37-1、40-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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