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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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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6年3月31日(現行條文)
2017年3月31日
2017年4月19日
公布於民國106年4月1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471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6年(2017年)7月7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471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6004890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力訓練及發展業務,特設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發展之執行。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及法令研習之執行。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人員訓練之執行。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力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執行。
  五、國內外訓練發展相關組織交流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六、公務人力資源管理及發展之研究。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力訓練之諮詢及輔導。
  八、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及發展事項。

第三條 (正、副院長之設置)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一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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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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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同日施行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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