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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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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护士条例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18/2020號法律
護理人員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0 年 4 月 30 日 制定57條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17 日公布1.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57 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第5至7, 21, 38條
增訂第7之1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8 日公布2.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703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7、21、28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7 日 修正第32, 33, 38, 43條
增訂第18之1, 19之1, 23之1, 50之1, 55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9160號令修正公布第 32、33、38、4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19-1、23-1、50-1、5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9 日 修正第6, 8, 9, 11, 22, 29至35, 40, 41, 43, 47至49, 51至55, 56, 57條
增訂第18之2, 30之1, 54之1, 55之2, 55之3條
刪除第42, 46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1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6、8、9、11、22、29~35、40、41、43、47~49、51~55、56、57 條條文;增訂第 18-2、30-1、54-1、55-2、55-3 條條文;刪除第 42、4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修正第16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838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5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第25, 44, 47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44、4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5 日 修正第24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0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2309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增訂第23之2, 31之1, 31之2條
修正第5, 23之1, 28, 33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4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2301號令修正公布第 5、23-1、28、33 條條文;並增訂第 23-2、31-1、3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9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37621號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刪除第15條
修正第8, 55之3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691號令修正公布第 8、55-3 條條文;刪除第 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修正第3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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