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通令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通令 中发〔67〕178号 又名:六六通令 1967年6月6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文化革命小组 |
为了维护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秩序,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的权威,保护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大民主,保护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正常进行,纠正最近出现的打,砸,抢,抄,抓的歪风,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混水摸鱼,乘机捣乱,特发出以下通令:
一、除国家专政机关奉命依法执行必要的逮捕拘留任务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抓人,都不准私设公堂和变相地私设公堂。
二、各级党政军机关的档案文件和印章,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抢夺,窃取和破坏。
三、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绝对不可侵犯,革命群众都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侵占,不准砸抢,不准用任何借口进行破坏。
四、严禁武斗,严禁行凶打人,严禁在本单位和到外单位打群架,严禁抢夺个人所有的财物。
五、除国家专政机关奉命依法执行任务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对任何团体和个人,进行搜查和抄家。
六、由各地卫戍部队和驻军负责保证上述各条的执行。自即日起,对于违犯上述各条的,都应该严加处理。对于肇事者和背后挑动者,对于打死和打伤人的凶手,卫戍部队和当地驻军,有权逮捕和拘留,依法惩处。对于破坏,侵占和抢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物的,都必须追回或按价赔偿。对于违犯上述各条的团体,分别情节轻重,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批判。
七、各革命群众组织,应该成为执行本通知的模范,并协助卫戍部队和驻军进行政治思想工作。
这个通令可在城乡广泛张贴,并在群众中广泛宣读。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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