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贵州省𱎼家人和穿青人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内容填写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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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对贵州省家人和穿青人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内容填写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3〕118号
贵州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能否办理家人、穿青人居民身份证的请示》(黔公请〔2003〕46号)收悉。经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对你省家人、穿青人按照“凡已按照少数民族对待的仍按少数民族对待,填写民族成分时原来怎么填写仍怎么填写”的原则,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采取一种过渡办法,可填写为“家人”、“穿青人”。
二、对部分家人、穿青人因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填写可能引发的不满和上访问题,应予高度重视,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会同民族事务部门认真做好有关政策的宜传、解释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
三、1986年2月1日《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86〕公(治)字14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自即日起修正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国家民委 本部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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