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解释第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法释〔2024〕15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解释第16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24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