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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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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蒙條約 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及聲明書
中華民國, 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中華民國13年(1924年)5月31日
1924年5月31日于北京
发布机关: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外交部
黃月波、于能模、鮑釐人編纂 (编). 《中外條約彙編》一冊. 上海: 商務印書館. 1935: 364–365. 

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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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中華民國,大 蘇維亞社會聯邦共和國,願將彼此平日邦交恢復,協定解決兩國間懸案大綱,爲此派定全權代表如左:

  大 中華民國大總統特派 顧維鈞

  大 蘇維亞社會聯邦共和國政府特派 加拉亨

  兩全權代表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洽,議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本協定簽字後,兩締約國之平日使領關係應卽恢復。 中國政府允許設法將前 俄使領館舍移交 蘇聯政府。

  第二條 兩締約國政府,允於本協定簽字之後一個月內舉行會議,按照後列各條之規定,商訂一切懸案之詳細辦法,予以施行。此項詳細辦法,應從速完竣,但無論如何,至遲不得過自前項會議開始之日起六個月。

  第三條 兩締約國政府同意在前條所定會議中將 中國政府與前 俄帝國政府所訂立之一切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及合同等項,槪行廢止,另本平等相互公平之原則,曁一千九百十九與一千九百二十兩年 蘇聯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訂條約,協約,協定等項。

  第四條  蘇聯政府根據其政策及一千九百十九與一千九百二十兩年宣言,聲明前 俄帝國政府與第三者所訂立之一切協定條約等項,有妨礙 中國主權及利益者,槪爲無效。

  締約兩國政府聲明:嗣後無論何方政府,不訂立有損害對方締約國主權及利益之條約及協定。

  第五條  蘇聯政府承認 外蒙爲完全 中華民國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該領土內 中國之主權。

  蘇聯政府聲明:一俟有關撤退 蘇聯政府駐 外蒙軍隊之問題,卽撤兵期限及彼此邊界安寧辦法,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會議中商定,卽將 蘇聯政府一切軍隊,由 外蒙盡數撤退。

  第六條 兩締約國政府,互相擔任在各該國境內,不准有爲圖謀以暴力反對對方政府而成立之各種機關或團體之存在及舉動,並允諾彼此不爲與對方國公共秩序社會組織相反對之宣傳。

  第七條 兩締約國政府,允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會議中將彼此疆界,重行劃定;在疆界未行劃定以前,允仍維持現有疆界。

  第八條 兩締約國政府,允將兩國邊界江湖及他種流域上之航行問題,按照平等相互之原則,在前條所定之會議中規定之。

  第九條 兩締約國政府,允在前條所定之會議中,根據下開原則,將 中東鐵路問題解決:

  (一)兩締約國政府,聲明 中東鐵路純係商業性質,並聲明除該路本身營業事務直轄於該路外,所有關係 中國國家及地方主權之各項事務,如司法,民政,軍務,警務,市政,稅務,地畝(除鐵路自用地皮外)等,槪由 中國官府辦理。

  (二) 蘇聯政府允諾 中國以 中國資本贖回 中東鐵路及該路所屬一切財產,並允諾將該路一切股票債票移歸 中 國。

  (三)兩締約國政府,允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會議中解決贖路之款額及條件,曁移交 中東路之手續。

  (四) 蘇聯政府擔任對於 中東鐵路在一千九百一十七年三月九日革命以前所有股東持債票者及債權,人負一切完全負任。

  (五)兩締約國政府,承認對於 中東鐵路之前途,祗能由 中 俄兩國取決,不許第三者干涉。

  (六)兩締約國政府,允在本條第三項所規定事項未經解決以前,特行規定 暫行管理中東鐵路辦法。

  (七)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之會議未將 中東鐵路各項事宜解决以前,兩國政府根據 俄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西曆九月八日所訂 中 俄合辦 東省鐵路合同所有之權利,與本協定及 暫行管理中東鐵路協定曁 中國主權不相抵觸者,仍爲有效。

  第十條  蘇聯政府允予抛棄前 俄政府在 中國境內任何地方根據各種公約條約協定等所得之一切租界等等之特權及特許。

  第十一條  蘇聯政府允予抛棄 俄國部分之庚子賠款。

  第十二條  蘇聯政府允諾取消治外法權及領事裁判權。

  第十三條 兩締約國政府允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之會議中訂立商約時,將兩締約國關稅稅則採取平等相互主義,同時協定。

  第十四條 兩締約國允在前條所定之會議中討論賠償損失之要求。

  第十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日起卽生效力。

  爲此兩全權代表將本協定英文兩份各簽字蓋印。

中华民国
外交部长
顧維鈞
(印)
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驻中国全权代表
喀拉罕
(印)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卅一日訂於北京

暫行管理中東鐵路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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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
中華民國, 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中華民國13年(1924年)5月31日
1924年5月31日于北京
发布机关: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外交部

  大中華民國大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因中東鐵路係由俄國國家出資,並完全建築在中國領土以內,彼此認定該鐵路純係商業性質,除本身營業事務外,所有關係中國國家及地方主權之各項事務,概由中國官府辦理。在本鐵路根本辦法未經在西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卅一日所訂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第二條所定之會議中解決以前,兩國為公司經營本鐵路業務起見,同意暫行管理辦法。為此派定全權代表如左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特使顧維鈞   大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政府特派喀拉罕

  兩全權代表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洽,議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本鐵路設理事會為議決機關,置理事十人,由中俄兩國政府各選派理事五人組織之。中國政府派定華理事一人為理事長,即督辦。蘇俄政府派定理事一人為副理事長,即會辦。

  理事會之法定人數,以七人為至少之數,所有一切取決,須得六人以上之同意,才可有執行之效力。

  督會辦共同管理會事務,並簽訂各項文書。

  督會辦有事故時由各該政府另派理事代行職務(督辦由華理事代理會辦由俄理事代理)

  第二條 本鐵路設監事會,由監察五人組織之。華監察二人由中國政府委派,俄監察三人由蘇俄政府委派,會長由華監察中選舉之。

  第三條 本鐵路設局長一人,由俄人充任,副局長二人,華俄各一,均由理事會委派。由各該政府核准局長副局長之職權,由理事會規定之。

  第四條 本鐵路之處長、副處長由理事會委派之。

  如處長為華人時,副處長須用俄人;處長為俄人時,副處長須用華人。

  第五條 本鐵路各級人員,按照中俄兩國人民平均分配原則任用。

  第六條 理事會商議路務不能解決時,呈報兩締約國政府解決。但關於本協定第七條內所載之預算事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鐵路之預算決算,由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聯席會議核准。

  第八條 本鐵路所有實利,由理事會保管。在本鐵路根本辦法未經解決以前,不得動用。

  第九條 理事會應將前俄政府於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批准之中東鐵路公司章程,按本協定及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訂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從速改訂完竣,但無論如何至遲不得過自理事會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其未改訂完竣以前,該項章程與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不相牴觸,暨不妨礙於中國主權者,仍予繼續適用。

  第十條 將來中東鐵路根本辦法,在西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訂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第二條所定之會議中解決時,本協定即行取銷。

  第十一條 本協定自簽字日起即生效力。

  為此兩國全權代表將本協定英文兩份各簽字蓋印

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訂於北京 顧維鈞印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卅一日           喀拉罕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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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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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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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中華民國政府與大 蘇維亞社會聯邦共和國政府聲明:一俟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 定簽字之後,彼此應立將前 俄帝國政府與 中國所有之一切不動產及動產在各該國境內者,互相交換,並彼此將此項應行交還產業,開列淸單,送交各該政府辦理。

  爲此兩國全權代表,將本聲明書 英文兩份,各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訂於北京

  顧維鈞印

  加拉亨印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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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中華民國政府與大 蘇維亞社會聯邦共和國政府聲明:了解關於 蘇聯政府實際上所有之 俄國教會房屋及地產,其移轉或他項適當之處置,應在 大綱協定第二條規定之會議中按照 中國內地置產現行法律及章程商定之。至 蘇聯政府實際上在 北京及八大處所有之 俄國敎會房屋及地產等,一俟 蘇聯政府指定接收之 中國人或 中國機關, 中國政府卽按照 中國內地置產現行法律及章程設法移交之。惟 中國政府應先設法保守,並騰出該項房屋與地產。

  再,此項聲明與 大綱協定內之聲明條款,有同等效力。

  爲此兩國政府全權代表,將本聲明書英文兩份,各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訂於 北京北京 顧維鈞顧維鈞印

  加拉亨加拉亨印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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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中華民國政府與大 蘇維亞社會聯邦共和國政府,共同聲明:關於 大綱協定第四條,雙方了解 中國政府對於 俄國自帝 俄政府以來凡與第三者所訂定之一切條約協定等等,其有妨礙 中國主權及利益者,無論將來或現在,均不承認爲有效。

  再,此項聲明,與 大綱協定內之聲明條款,有同等效力。

  爲此兩國政府全權代表,將本聲明書 英文兩份,各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訂於北京

  顧維鈞印

  加拉亨印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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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中華民國政府與大 蘇維亞社會聯邦共和國政府,共同聲明:在 大綱協定內第十條所載 蘇聯政府所抛棄之各種權利與特權,雙方了解, 中國政府不擬以其一部或全部,讓與任何第三國或任何外人組織之團體。

  再,此項聲明與大綱協定內之聲明條款,有同等效力。

  爲此兩國政府全權代表,將本聲明書英文兩份,各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訂於北京

  顧維鈞印

  加拉亨印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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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中華民國政府與大 蘇維亞社會聯邦共和國政府,對於 大綱協定第十一條,共同聲明雙方了解如左:

  (一) 蘇聯政府所抛棄 俄國部分之庚子賠款於該項賠款所擔保之各種優先債務淸償後,完全充作提倡 中國教育欵項之用;

  (二)設立一特別委員會,管理並分配上述款項;該委員會以三人組織之,其二人由 中國政府委派,其一人由 蘇聯政府委派,該委員會議決事項,以全體一致行之;

  (三)該款於隨時收入時,應卽存儲於上述特別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再,此項聲明與大綱協定內之聲明條款,有同等效力。

  爲此兩國政府全權代表,將本聲明書 英文兩份,各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訂於 北京 顧維鈞印

  加拉亨印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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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中華民國政府與大 蘇維亞社會聯邦共和國政府同意,按照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 定第二條之規定,在大會內議定適宜條款,以期 蘇聯人民因該協定第十二條而取消治外法權與領事裁判權後之地位有所準則。然無論如何, 蘇聯人民應完全受 中國法律之管轄,合倂聲明。

  爲此兩國政府全權代表,將本聲明書 英文兩份各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訂於北京

  顧維鈞印

  加拉亨印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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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中華民國政府與大 蘇維亞社會聯邦共和國政府,業於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簽訂 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 定。現經同意解釋,本日所簽 暫行管理中東鐵路協定第五條所 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及 蘇維亞社會聯邦共和國人民平均分配充任之原則如下:

  此項原則之適用,不得解作以撤換現在 俄籍人員爲實行該原則唯一之意義。

  再,雙方了解,所有各項位置,應准兩締約國人民平等充任,不得對於何方人民,表示區別待遇。且各項位置,應照謀事者之能力技術及敎育資格補充。

  爲此兩國政府全權代表,將本聲明書 英文兩份,各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訂於 北京 顧維鈞印

  加 加拉亨印

顧外交總長致蘇聯代表加拉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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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逕啓者:查本國與貴國所訂之 解決懸案大綱協定,業於本日經雙方簽字。茲特代表本國政府聲明:本國政府爲兩國友誼關係起見,當將現在本國軍警機關任用之前 俄帝國人民停止職務;因恐此項人民之存留與其動作,危及 蘇聯國家之安全。倘承將此項人民開列淸單,移送本國政府,自當飭知關係各機關採取必須手續也。此致

  加代表。

蘇聯代表加拉亨復顧外交總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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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逕啓者:接准本日來函,內開『查本國與貴國所訂之 解決 懸案大綱協定,業於本日經雙方簽字。茲特代表本國政府聲明:本國政府爲兩國友誼關係起見,當將現在本國軍警機關任用之前 俄帝國人民停止職務,因恐此項人民之存留與其動作,危及 蘇聯國家之安全,倘承將此項人民開列淸單,移送本國政府,自當飭知關係各機關採取必須手續也』等因,業經閱悉,關於所提各節,本代表表示同意。此致

  顧外交總長。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條約,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若對方簽約國家國內法,規定在該國家境內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權,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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