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
本部行政法规已于1994年被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同外國締結條約的批准手續的決定 |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54年10月23日 |
商業部關於迅速調運工業品供應農民需要的指示 |
收录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五四年第一號 |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
內務部制定
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國務院批准
一、復員建設軍人在革命戰爭中有過重大貢獻,他們復員後,將在生產戰綫上繼續發揚革命軍人的優良傳統,成爲國家各項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中的强大力量。妥善地安置復員建設軍人,使他們各得其所,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廣大人民羣衆的一項光榮的政治任務。
二、復員建設軍人絕大部分原籍有家有業,各地人民政府特別是區、鄉人民政府必須切實負責動員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對於他們生產生活上的困難,應當認眞就地給予解决。各級幹部和人民羣衆必須尊重他們的榮譽,熱誠關懷他們的政治生活和組織生活,並主動地吸收他們參加鄉村、街道中的各種組織和工作。三、復員建設軍人以在原籍安置爲原則。
家在農村的:以從事農業生產爲主。家在人民政府應在自願和互利的原則下,發動和組織他們參加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組織,並教育已經組織起來的羣衆,積極吸收他們參加。對於沒有土地而又未經分得土地的,應盡可能在本鄉公地內設法調劑;如在本鄉範圍內土地無法調劑,由縣人民政府酌情轉至本縣有多餘土地的鄉安置,或者帮助他們從事其他生產。
家在城市的: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或專門技術,勞動、人事部門在分配、介紹員工的時候,應當給予優先就業的待遇;如參軍時原有一定社會職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帮助他們恢復原有職業;如參軍時原是機關、團體、工礦、企業的職工,原工作單位應當予以吸收;如介紹或恢復原來職業確有困難,應當帮助他們從事其他生產。
四、復員建設軍人同鄉的時候,沒有房屋或者圓周房屋已經破漏不堪居住而本人又無力修補的,在城市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協助他們租賃房屋或修補原有房屋,或者在公房出租、調配的時候,給予優先照顧;在農村應當從公房中調劑,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動員羣衆帮工,以便他們自行修建。
五、復員建設軍人離鄉已久,原籍無家無業,本人不願囘原籍的,可由部隊師以上機關向駐在地的省轉業建設委員會聯系,在該省內選擇適當地區,安置他們從事農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
六、復員建設軍人原籍家庭已遷居外地,囘籍後沒有親屬可依靠的,經原籍縣(市)人民政府向遷居地縣(市)人民政府聯系,證明屬實時,可介紹到遷居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安置。
七、各工礦、企業、事業部門和基本建設工程部門向各地招募或招考員工的時候,應當給復員建設軍人規定一定名額,在年齡限制上適當放寬,優先予以吸收。
八、復員建設軍人投考中等以上學校,在同羣衆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取,並在年齡限制上適當放寬;原由學校參軍,復員後本人仍要求囘原校學習的,原校應當准予復學。入學或者復學後,家庭生活困難的,應當優先享受人民助學金的待遇。
九、對參加機關、團體、事業部門和工礦、企業工作的復員建設軍人,在確定工資的時候,應當適當照顧他們的革命資歷;工礦、企業單位並應當將他們的軍齡計算爲本工礦、企業的工齡。參加上述各項工作的復員建設軍人退職的時候,應自重新參加工作的時候起,計算退職補助金。
十、復員建設軍人如果參加帶有技術性的工作,應當服從錄用部門關於試用期或者見習期的規定(如原在部隊擔任技術工作或者原係技術人員,仍作同樣技術工作的,不應當有試用期或者見習期)。在見習期間,錄用部門應當負責帮助他們提高技術,熟悉業務。如見習期滿,仍然不能勝任技術工作,可酌情延長他們的試用期、見習期或者另行調整工作。
十一、復員建設軍人安置後,由於災害、疾病等重大事故造成生活困難,自己無力解决,或者由於年老體弱,無依無靠,生產所得不能維持生活的時候,可經鄉人民政府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酌予補助。
十二、對於帶病囘鄉的復員建設軍人,以在家休養和就地醫治爲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况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一般患有慢性病的,應當在家休養或者請當地醫生治療,醫療費用由本人負担。如果因爲長期患病造成生活困難,可經鄉人民政府審查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酌予補助。
2、需要到當地衞生所、衞生院、醫院門診的,可免繳掛號費,醫療費用由本人負担。對於個別無力負担的,可經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酌予減免,減免的費用,由醫療單位按月報由縣(市)衞生部門彙總向同級民政部門報銷。
3、必須住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批准,介紹入當地衞生院、醫院醫治,個別需要轉院的,由縣(市)衞生部門審核報省(市)衞生部門批准後,方可介紹入省(市)醫院醫治。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原籍衞生部門負責,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本人負担。對於個別無力負担的,可經原籍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酌予減免,減免的伙食費和往返路費,由原籍縣(市)衞生部門墊付後,向同級民政部門報銷。
十三、對於患有精神病的復員建設軍人,病情較輕的,可由患者家屬負責照管,家庭生活困難的,可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給以適當補助,補助費用由優撫事業費開支。如果病情嚴重需要治療,家屬無法照管或者無家屬照管的,由省(市)衞生部門設法收容,收容期間醫療、生活費用由醫療單位向省(市)衞生部門報銷。
十四、對於患有傳染性痲瘋病的復員建設軍人,由省(市)衞生部門設法收容治療,醫療、生活費用由衞生部門負責。
十五、各地人民政府應當教育復員建設軍人將生產資助金有計劃地用在生產上,以擴大並鞏固生產基礎。鼓勵他們向國家銀行或農村信貸合作社存款,以防止浪費或者使用不當。
十六、各地人民政府對於已經得到安置的復員建設軍人,應當教育他們安心生產或工作,發揮積極作用。個別具有一定工作能力或者專門技術不適宜農業生產要求改業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建設的需要,盡可能在縣(市)範圍內逐步加以解决,如縣(市)不能解决,可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解决。但在沒有解决的時候,仍應當教育他們安心生產,不要盲目向外流動。
十七、復員建設軍人囘鄉後,已非現役軍人,其家屬不再享受軍人家屬的優待。但原部隊發給的革命軍人證明書或者人民政府發給的革命軍人家屬證件,都不必收囘,可由所在鄉、市轄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證件上加蓋「已經轉業囘鄉」的戳記,交本人留作紀念。
十八、復員建設軍人囘農村時,應當免除他本人代耕勤務一年,免勤期滿應當同羣衆同樣負勤。但對於身體病弱的,可經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臨時或者長期繼續免負代耕勤務。對於個別帶病囘鄉不能從事主要勞動而家中又無其他勞動力的,他們的家屬原享受的代耕,可經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酌予延長。
十九、復員建設軍人發生婚姻糾紛,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精神和具體情况,主動愼重處理。對於破壞軍人婚姻的壞分子,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適當的懲處。
二十、各縣(市)根據工作需要,可定期召開復員建設軍人代表會議或者座談會。檢查並總結安置工作,聽取復員建設軍人的意見。並對他們進行政治思想教育,鼓勵和表揚模範人物,批判不正確的思想。
各地在召開革命烈土家屬、革命軍人家屬、革命殘廢軍人代表會議或者評模會議的時候,應當注意吸收當地復員建設軍人一定名額的代表參加。
二十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復員建設軍人參加工作的單位,應教育他們珍重自己的榮譽,積極生產和工作,密切聯系羣衆。復員建設軍人應當同羣衆同樣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勞動紀律,不能有所特殊。
二十二、復員建設軍人的安置工作,必須在各級黨、政統一領導下進行。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强轉業建設委員會的組織機構,配備專職幹部,管理日常業務。此項工作,平時由民政部門主管,同級的人民武裝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助;必要的時候,人事、勞動、合作、文教、衞生、財政、經濟等有關部門應當派得力幹部參加轉業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二十三、一九五零年七月一日以前處理囘鄉的革命軍人,在生產生活上確實有困難的,也可援照本辦法處理。
二十四、本辦法自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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