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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和叙利亚部队脱离接触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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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和叙利亚部队脱离接触协定
1974年5月31日于日内瓦
发布于S/11302/Add.1


A. 以色列和叙利亚为了执行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338号决议,自签字本文件时起,在陆海空严格遵守停火,並避免采取一切对抗的军事行动。

B. 以色列和叙利亚军事部队将按照下列各项原则隔离:

1.所有以色列的军事部队将驻在所附地图上称为A线的界线以西。但库奈特拉地区除外,在这个地区,以色列军事部队驻在A-1线以西。

2.A线以东的所有地区,都归叙利亚管理,叙利亚的平民将回到这个地区。

3.所附地图上从A线到称为B线之间的地区,是隔离区。在这个地区中,将驻有按照后附议定书成立的联合国观察脱离接触的部队。

4.所有叙利亚的军事部队将驻在所附地图上称为B线的界线以东。

5.经协定将有两个相等的限制武装和部队的地区,一个在A线以西,一个在B线以东。

6.双方的空军可以在各自一方的界线以内活动,不受对方干扰。

C. 在所附地图上A线到A-1线之间的地区,不许驻扎军事部队。

D. 本协定和所附地图将由以色列和叙利亚的军事代表在日内瓦至迟于一九七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联合国主持下的日内瓦和平会议埃及——以色列军事工作小组内签订,但该小组须先由叙利亚军事代表参加,并由美国和苏联代表参加。详细地图的精确界限和部队脱离接触的执行计划将由以色列和叙利亚军事代表在埃及——以色列军事工作小组内拟订,而工作小组将对此项过程的各阶段取得协议。上述军事工作小组将在联合国主持下于本协定签字后二十四小时内在日内瓦为达成此项目的开始工作。小组将于五日内完成其任务。脱离接触将于军事工作小组任务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开始,脱离接触过程至迟将于此项过程开始后二十日内完成。

E. A,B和C各段的规定将由联合国人员予以检查,联合国人员包括依本协定组成的联合国观察脱离接触的部队。

F. 在本协定于日内瓦签字后二十四小时内,将遣返双方所拘留並经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所证实的全部受伤战俘。

G. 在本协定签字后十日内,双方所保存的,全部死亡士兵的屍体都将送还本国安葬。

H. 本协定不是和平协定,它是在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安全理事会第338号决议的基础上朝向公正和永久和平迈进的第一步。


以色列方:
叙利亚方:
联合国见证:


以色列和叙利亚部队脱离接触协定关于联合国观察脱离接触的部队的议定书[编辑]

以色列和叙利亚同意:

按照协定联合国观察脱离接触的部队(观察脱离的部队)的职务,是运用它的最大努力,维持停火,并务使双方严格遵守停火。观察脱离的部队将监督协定及其议定书中关于隔离地区和限制地区的规定。在执行任务时,观察脱离的部队应遵守一般适用的叙利亚法律规章,并不妨碍当地的民事行政。观察脱离的部队应享有执行职务所必需的移动自由,通信自由和其他的便利。观察脱离的部队应具有机动性,且拥有防卫性的个人武器,但只在自卫时才能使用这种武器。观瘵脱离的部队人数应约ー千二百五十人,由联合国秘书长商同当事各方,从联合国非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会员国中选派。

观察脱离的部队应置于联合国指挥之下,由秘书长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权力执行。

观察脱离的部队应按照协定,进行检查,并向当事各方经常提出检查报告,至少每十五天一次,遇当事任何一方要求时,亦应额外提出报告。观察脱离的部队应在地面上标出协定所附地图上划出的各界线。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将通过一项决议,规定设立协定所拟设的观察脱离的部队,以色列和叙利亚愿支持该决议。第一次授权将为六个月,以后经安全理事会决议得予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