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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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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前公務員撫卹法)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廢止,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中華民國 32 年 10 月 15 日 制定17條
中華民國 32 年 11 月 6 日公布國民政府公布施行全文 17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2 日 修正全文20條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25 日公布修正公布全文 20 條
中華民國 60 年 6 月 4 日 修正前[公務員撫卹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60 年 6 月 4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和名稱(原名稱:公務員撫卹法)
中華民國 70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第4, 5, 9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2 月 4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5 及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1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4, 5, 9, 15, 17, 19條
增訂第4之1, 17之1條
中華民國 82 年 1 月 20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5 、9、15、17 及19 條;並增訂第 4-1 條及 1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7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28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考試院令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13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28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9186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依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9 日制定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廢止22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431號令公布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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