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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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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六·六通令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
通 令

中发〔67〕178号
又名:六六通令
1967年6月6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文化革命小组

为了维护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秩序,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的权威,保护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大民主,保护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正常进行,纠正最近出现的打,砸,抢,抄,抓的歪风,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混水摸鱼,乘机捣乱,特发出以下通令:

一、除国家专政机关奉命依法执行必要的逮捕拘留任务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抓人,都不准私设公堂和变相地私设公堂。

二、各级党政军机关的档案文件和印章,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抢夺,窃取和破坏。

三、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绝对不可侵犯,革命群众都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侵占,不准砸抢,不准用任何借口进行破坏。

四、严禁武斗,严禁行凶打人,严禁在本单位和到外单位打群架,严禁抢夺个人所有的财物。

五、除国家专政机关奉命依法执行任务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对任何团体和个人,进行搜查和抄家。

六、由各地卫戍部队和驻军负责保证上述各条的执行。自即日起,对于违犯上述各条的,都应该严加处理。对于肇事者和背后挑动者,对于打死和打伤人的凶手,卫戍部队和当地驻军,有权逮捕和拘留,依法惩处。对于破坏,侵占和抢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物的,都必须追回或按价赔偿。对于违犯上述各条的团体,分别情节轻重,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批判。

七、各革命群众组织,应该成为执行本通知的模范,并协助卫戍部队和驻军进行政治思想工作。

这个通令可在城乡广泛张贴,并在群众中广泛宣读。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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