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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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侨政发〔2005〕203号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直辖市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各副省级城市侨办: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规定,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对华侨定义中“定居”一词作出解释,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
1.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2.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上述解释仅适用于华侨身份的认定,有关华侨在国内的政策待遇,按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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