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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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

【法规名称】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
【颁布部门】公安部
【法规文号】83公发治165号
【颁布日期】1983-12-22
【实施日期】1983-12-22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 83公发治165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
  近年来,特别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查禁收缴了一大批淫秽书刊、画报、图照、录音、录像、影片和诲淫性物品。对收缴的这类物品,多数公安机关进行了严格保管,并按规定及时作了处理。但也发现有些单位管理不严,个别人甚至传播扩散,造成很坏影响。应当严肃指出,这类物品的传播,是当前精神污染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危害足以祸国殃民。根据中央纪委今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彻底查禁传播淫秽录像图书制造淫乱活动的通知》精神,各级公安机关对收缴的淫秽物品必须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传播扩散。
  一、各级公安机关收缴的淫秽物品,统一由治安部门管理。对已收缴起来的这类物品,要由一名领导亲自负责,认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业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清理出来的淫秽物品,由地、市、县公安机治安关部门负责集中,登记造册后,全部密封上交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处理。今后,各地、市、县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不准留存样品,也不得自行销毁。
  二、铁道、交通、民航系统公安机关和内部单位保卫部门收缴的淫秽物品,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即全部交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按规定统一处理。
  三、办案中查获的淫秽物品,在案件预审期间,由办案单位指定专人严格保管,不准在办案人员中传看,更不准给无关人员传看。案件审结后,交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治安部门,对上交的淫秽物品,要逐件分类登记目录,除选择每种一件留作样品外,其余实物要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定期全部销毁。留存的样品,要作为特殊档案,由专人专柜严格妥善保管,并将样品目录报送公安部三局备案。需要提取样品时,必须经主管厅、局长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提取。
  五、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对淫秽物品的收管处理工作。收管这类物品要实行双人负责制,指定思想好、作风好、责任心强的老同志负责,认真执行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无关人员一律不准接触这类物品。今后,凡属保管人员传播、私留淫秽物品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行政纪律处分,直至刑事处罚。属于领导失职的,同时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一九八四年二月底前写出报告,报送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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