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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可法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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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可法遺書
《遺書》、《史可法絕命書》
作者:史可法 明朝
1645年
史可法遺書,原文史可法寫於南明弘光元年(1645年)四月十九日及二十一日揚州西門樓中,此本為史可法後人於清朝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六月二十日奉乾隆皇帝旨意謄寫。謄寫版本於史可法紀念館展出。

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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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書一(致某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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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敗軍之將,不可言勇;負國之臣,不可言忠。身死封疆,實有餘恨。得以骸骨歸鐘山之側,求太祖高皇帝鑒此心,於願足矣。(弘光元年)乙酉四月十九日,大明罪臣史可法書。









遺書二(上太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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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肖兒可法遺稟母親大人:兒在宦途一十八年,諸苦備嘗,不能有益於朝廷,徒致曠違於定省,不忠不孝,何顏立於天地之間!今以死殉,誠不足贖罪。望母親委之天數,勿復過悲。兒在九泉亦無所恨。得副將德威完兒後事,望母親以親孫撫之。(弘光元年)四月十九日,不肖兒可法泣書。







遺書三(遺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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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法死矣!前與夫人有定約,當於泉下相候也。四月十九日,可法手書。









遺書四(遺叔父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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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法遺書於叔父大人、長兄、三賢弟及諸弟諸侄:揚城旦夕不守。勞苦數月,落此結果,一死以報朝廷,亦復何恨;獨先帝之讐未復,是為恨事耳。得副將史德威為我了後事,收入吾支,為諸侄一輩也,切勿負此言。四月十九日,可法書於揚城西門樓。







遺書五(付史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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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法受先帝厚恩,不能復大讐;受今上厚恩,不能保疆土;受慈母厚恩,不能備孝養。遭時不遇,有志未伸,一死以報國家,固其分也,獨恨不早從先帝於地下耳。四月十九日,可法絕筆。







四月二十一日遺筆(史可法絕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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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候太太、楊太太、夫人萬安:北兵於十八日圍揚城,至今尚未攻打,然人心已去,收拾不來。法早晚必死,不知夫人肯隨我去否?如此世界,生亦無益,不如早早決斷也。太太苦惱,須托四太爺、大爺、三哥大家照管。炤兒好歹隨他罷了。書至此,肝腸寸斷矣。四月二十一日,法寄。

  乾隆四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奉旨摹勒揚州梅花嶺祠壁。

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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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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