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南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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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南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9〕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年3月23日
收录于《通州市志》(1993-2009)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南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苏政发〔2004〕79号)和《关于调整南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补充请示》(苏政发〔2005〕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通州市,设立南通市通州区,以原通州市的行政区域为通州区的行政区域。通州区人民政府驻金沙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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