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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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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农民
作者:李大釗
1925年
1925年12月30日《政治生活》62—67期,署名:守常

一 中國歷史上平均地權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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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歷史上,自古迄今,不斷的發生平均地權的運動。關於井田制度,雖尚有人抱是否曾經實行的懷疑,然自周秦以來,為談政者一種理想的土地制度,則確為事實﹔而原始經濟的狀態,有一個土地共有的階段,亦確是人類生活的普遍現象。井田制的根本要旨,乃在收天下土地為公有,而均分之於各家,使他們收益使用,是一種比較完滿的土地國有,平均的授與農民耕種使用的制度。中國古代,似亦經過此階段,直至春秋戰國時,土地私有制才漸次確定。

  漢時,土地兼並的風潮盛,貧富日趨懸絕,故武帝時,有一種行限田制的建議,而迄未能實行。至王莽時,依據《周禮》名天下的田地為王田,作為公有,而禁止買賣,規定一家佔有額不得過一井九百畝,有余田者,分與九族鄉黨,犯法者處死刑。不久反動起,故當時的土地問題終於未能解決。

  晉代的佔地制度,乃在應人民的男女年齡,課以一定額的土地,使他們耕作。無主的土地,亦使人們工作,同時且限制王公官吏的佔有額。此其目的,乃在增加稅源,故豪強兼並土地的問題,依然無法解決。

  后魏孝文帝容納李安世的建議,設均田法,要把天下的田地,均分給人民。均田法的大要,是把田地分為露田與桑田二類。民達十五歲,男子給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女子給露田二十畝,奴婢准於良丁。牛,給露田三十畝。露田,即種谷的田。民年及七十,或身死,則歸還於官府。桑田,是種桑榆的田,身死不必歸還於官,許為其家的世業。土地的還受,在每年正月調查人時舉行。此等土地政策,皆因大亂以后,人民離散,土地荒蕪,豪強跋扈,稅制紊亂,乃謀所以安插游民,獎勵稼穡,以荒閑的土地給與貧民,以圖增加稅源的方策,而非根本的解決土地問題的政策。

  唐武德七年,立租庸調稅法。依此法則,男子達十八歲,每人給田百畝,其中以八十畝為口分田,以二十畝為永業田﹔六十歲以上以迄老死,給口分田的一半,即四十畝﹔篤疾廢疾者,給四十畝。女子在原則上不給土地,但寡妻妾,給三十畝。其為一戶者,更增給二十畝,皆以其中的二十畝為永業田,余為口分田。奴婢與牛不給田。口分田同於露田,種谷。永業田同於桑田,植桑、榆、棗等樹。田地的授受在每歲十月農閑的時候舉行,是為班田法。班田法又謂集晉以來田制的大成,但其目的,並不在沒收富者的田地以給貧民,而在整理租稅,故許民遷徙,所分田均得買賣,而其給與親王郡王以下的永業田,乃至百頃六十頃五十頃之多,形成一種階級制度。故農民仍多失產流亡者,豪強乘之,以行兼並。至安祿山亂,班田制遂廢。此種土地階級制的根萌,后來流衍而為庄田制,形成一種封建的大地主階級,用種種手段,兼並貧民土地,既奪其土地,復以重大負擔,加於貧民。

  宋代謀行限田制,以圖稍加制止而終未著效果。金元崛起,挾侵入民族的威力,奪田甚多,致啟民族的重大的惡感。明代庄田濫設,引起豪強兼並土地的事實。至武宗時,皇庄達三百余處,勛戚庄田,尚不在此數,一庄有達二萬頃者。富農多獻地於王公,借庄田之名,以避賦役,管庄官及庄頭,假威以雪民。清代因之,除將一部還於故主外,悉以之分給於滿蒙漢軍各八旗兵,更用跑馬行圈的方法,圈地甚多,是皆謂之旗地。雍正年間,又於京兆固安縣行八旗井田制,將官有地均分給八旗貧民。此不過為一部分征服民族,立一種保障特權的土地制度,而非解決全中國農民的土地問題。

  太平運動興,實含有農民革命的意義。觀於首事諸人,多為燒山種田的農夫、農村中落第的士子,並其攻下南京后(咸豐三年,一八五三年),即宣布一種含有均分共有性質的土地政策,足以証明。此種土地政策,自然亦隨著太平天國的滅亡歸於消滅了。

  孫中山先生的民生主義,其中心亦在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惜其所擬的平均地權辦法,未能及身而見其實行。

二 中國今日農民破產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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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今日的土地問題,實遠承累代歷史上農民革命運動的軌轍,近循太平、辛亥諸革命進行未已的途程,而有待於中國現代廣大的工農階級依革命的力量以為之完成。

  在經濟落后淪為半殖民的中國,農民約佔總人口百分之七十以上,在全人口中佔主要的位置,農業尚為其國民經濟之基礎。故當估量革命動力時,不能不注意到農民是其重要的成分。

  中國的農業經營是小農的經濟,故以自耕農、佃戶及自耕兼佃為最多(看第一、二、三表)。此等小農因受外貨侵入、軍閥橫行的影響,生活日感苦痛,農村雖顯出不安的現象,壯丁相率棄去其田裡而流為兵匪,故農戶日漸減少,耕田日漸荒蕪。據農商部第九、第十次農商統計,因有兵亂省分未報不能得有完全的統計比較。但就京兆、直隸、吉林、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陝西、察哈爾十省區合計農家戶數耕田多寡別,由六年至九年間的統計比較以觀,則知十畝未滿及十畝以上、三十畝以下的戶數,著見增加﹔三十畝以上、五十畝以下的戶數,略見增加﹔而五十畝以上、百畝以下及百畝以上的戶數,則著見減少。由此現象,可以看出中農破產的趨勢。蓋五十畝以上百畝以下,及百畝以上的戶數減少,即其間有些破產而流為小農者,而小農戶數的增加以此。由此趨勢以推,則由小農完全喪失或棄去其土地,而或流於都市,投身於工廠,投身於人力車夫,或流為兵匪者,更不知凡幾了。但五十畝以上百畝以下,及百畝以上的戶數減少,一方面是中農破產而為小農的驗征,在另一方面,亦有豪強兼並土地集中的意義。因為百畝以上者,可以自含至千畝、萬畝乃至百萬畝,而此百畝以上的各級戶數,在統計上並未分別等差為之表出,此其中必有連阡連陌新興的大地主階級,吸收多數中農而集中其土地者等戶數不必加多,而土地之量可以增至甚巨,此不可不注意者(看第四、甲乙二表)。且此統計完全的十省區,尚為秩序未大破壞的省分,其趨勢猶且如此﹔其他西南各省,兵戰連年的地方,農民困苦流離,其度更不知倍益幾許啊!我們再把九、十兩年河南、山西、江蘇、安徽、陝西、察哈爾六省區合計起來的農家戶數及農田畝數統計表比較以觀,可以看出十年的自耕農、佃農,以及自耕農兼佃農戶數,並自耕田、租種田畝數,逐漸減少。此殆由於十年以來,內戰區域已擴至北方各省,故北方農民亦驟受與南方農民同樣的影響。由此更可証明水潮似的全國農民破產的潮流,正在那裡滔滔滾滾的向前涌進而未已(看第二、三表)。

  附 統計表

  一、民國七年農商部統計中國全國農家戶數表:<IMG=l0182601>依此統計,自耕農民之數多過佃農一倍。其中相差最甚者,為江蘇、安徽、湖北等省。江西、福建、浙江等省,則所差極微。此統計表不包涵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五省。

  二、民國九、十年河南、山西、江蘇、安徽、陝西、察哈爾六省區合計農家戶數統計比較表:<IMG=l0182602>因九年、十年農商統計隻此六省區可以完全比較,故隻就此六省區統計比較而概觀其傾向。

  三、民國九、十年河南、山西、江蘇、安徽、陝西、察哈爾六省區合計農田畝數統計比較表:<IMG=l0182701>園圃畝數不在此內,兼涵水旱兩種田地。

  四、京兆、直隸、吉林、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陝西、察哈爾各省區合計農家戶數耕田多寡別累年比較表:<IMG=l0182702>

三 農民中最多數最困苦的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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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耕農與佃農

  在小農中,以自耕農為最多。據金陵大學《農業叢刊》第八號蕪湖一百零二農家之社會的及經濟的調查,按農場面積而分組如次表:<IMG=l0182703>

  據上表則知此一百零二家中以十一畝以上者為最多的戶數,幾佔戶數的一半。又據某機關在河南滎陽等縣的調查,八個農村中的農民,亦以小自耕農佔多數(看第五表)。由蕪湖百零二農家生活調查,可以看出農場大小與場主的利益有密切的關系。有十畝或十畝以下之場主中能得五十元以上的工作進款者,僅居百分之七,而那些有三十一畝以上的場主中,能得五十元以上的工作進款者,竟佔百分之五十。就田產權方面說,田主的農場平均每家二十畝,半田主平均每家三十八畝,佃戶的農場平均每家十五畝,此三者中以半田主一類的農民為最有利。蓋因他們除自有的田地以外,尚租種他人的田地,故其農場面積較其他二類農人為大。而其工作進款的數目,在此三類農人中,居於最高,平均為每人一百五十六元,故其生活狀況亦較自耕農佃戶為享樂。其原因則由於農場面積的大小,對於使用人工、畜工、農具等的效率,亦有一種確定聯帶的關系。在面積較大的農場,其工具設備的效率皆較高。其率如下:

  大農場男工的效率,等於小農場男工效率的二倍:在十畝以下的農場中,每人僅能做五畝,而在三十一畝以上的農場中,則每人能做十畝。大農場畜工的效率,幾等於小農場者的三倍:在十畝以下的農場,每畜僅做一○·六畝,而在三十一畝以上的農場,則每畜可做二八·八畝。其他農具設備之用於大農場者,其效率等於用於小農場者的二倍。准此則知此組農民之需要土地,需要較大的農場,為最迫切。因為農具設備效率增大的結果,可以增大場主的利益,可以稍舒此級農民的痛苦(看第六表)。

  五、河南榮陽五村、密縣二村、汲縣一村農民生活要項調查表:<IMG=l0182901><IMG=l0183001>

  六、佃戶、自耕農、自耕兼佃周年進款比較表:

 (甲)農家周年現款收入的比較<IMG=l0183101>

 (乙)農家自用農產品價值的比較<IMG=l0183102>

 (丙)合農家現款收入及自用產品價值而成的農家周年進款<IMG=l0183103>

四 耕地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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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種情形之下,“耕地農有”便成了廣眾的貧農所急切要求的口號。怎樣能耕地農有致之實行呢?每一農夫或含有一定人口的農戶應有多少耕地?倒是一個極需討論的問題。據前清乾、嘉、道、同諸朝的官家冊簿,中國本部的耕地,大體以由七百四十萬頃至八百萬頃計,而歐人中推定中國耕地地積者有說是四十億畝的,有說是二十四億畝的。日本酒勻農學博士曾推定中國本部的耕地地積是一億四千萬町步。此等推算皆不能認為精確足信。夫全國總耕地地積及人口總數並其分布既不得正確的統計,則欲知農耕地對全國版圖總面積的比例,與對一農民耕地畝數的比例,無從推算而得有確准。一九一一年日人所出的《支那調查報告書》曾就長江沿岸的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五個比較明瞭之省分試為考核,其結果如次:江蘇對農民一人的耕作畝數為三畝強,安徽為二畝余,江西及湖北為三畝欠,湖南亦為三畝強。長江流域地沃人眾,此比率雖未見足為全中國的准則,然大體固可以供我們的參考。又以距今八、九十年前清廷欽定的戶部則例所載,十八省的耕作地積,分配於按民國十一年郵政總局所調查十八省的農民(按全人口百分之七十計),每人平均隻得耕地二畝四分四厘有奇。若分省計算,則除甘肅每人僅得耕地八分,貴州每人僅得耕地三分,福建每人僅得耕地四分外,余則由一畝至四畝不等(看第七第八表)。至於多少畝足供若干人口的農戶生活,則又因地質的良否而異。茲就一九二三年十月至一九二四年三月間華洋義賑會調查概算起來,較沃的田地每五口之家需十五畝至二十畝始能生活,較劣者則需三十畝乃至四十畝。這樣算來,平均每一人口所必需的耕地應為四畝至五畝。若以上述長江沿岸五個較為明瞭省分的調查為標准,則耕地實覺不足,而對每一農民的耕地為量亦不為多。可是現今的中國農業不但沒有進步,而且卻有退步,實在有復振或改進的余地。如果水利稍加整理,則農民生活必較今寬裕數倍,而且沿邊省分待墾的田地以及內地各省為豪強所兼並或為兵匪所蹂躪而荒蕪廢棄的土地尚多。國民革命政府成立后,苟能按耕地農有的方針,建立一種新土地政策,使耕地盡歸農民,使小農場漸相聯結而為大農場,使經營方法漸由粗放的以向集約的,則耕地自敷而效率益增,歷史上久久待決的農民問題,當能謀一解決。

五 農民的要求及我們怎樣在農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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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農民在帝國主義壓迫之下已日趨於難境,重以兵禍連年,流離失所。入民國來,苛捐雜稅,負擔日重,各省田賦,有預征至數年后者。佃農及雇工所受的壓迫,比自耕農更甚。凡有大地主地方的佃農,處境尤其苦痛而艱窘。有些地方的雇工工銀極低,幾乎決不能維持其生活,尤其在小自耕農眾多的地方,更不易尋覓工作,隻有流為兵匪,或流於都市去作苦力。試一考河南之農民生活調查,及華洋義賑會在直隸、山東、安徽、江、浙等省之調查,均可看出農民常有移徒,生活變動日益轉下,遇有婚嫁,即須負債之不安現象。鄉村中舊有的農民團體,多為鄉村資產階級的貴族政治,全為一鄉紳董所操縱,僅為鄉村資產階級所依為保障其階級的利益的工具,不惟於貧農的疾苦漠不關心,甚且專以剝削貧農為事。在此等組織中,貧農幾無容喙的余地。若想提高貧農的地位,非由貧農、佃農及雇工自己組織農民協會不可。隻有農民自己組織的農民協會才能保障其階級的利益。在鄉村中作農民運動的人們,第一要緊的工作,是喚起貧農階級組織農民協會。

  隨著帝國主義所造成軍閥土匪擾亂范圍之擴大,一般農民感有組織農民自衛軍的必要。例如直隸、熱河等處的保衛團及民團運動,均甚普遍。雖是等地域,前曾在奉天軍閥支配之下,民間槍械多為奉軍所搜去,而是等事實愈足引起一般農民組織民團之興趣與希望。奉系軍閥崩潰以后,各處民團運動一時呈出極盛的現象。此外如哥老會、紅槍會等皆為舊時農民的自衛的組織,革命的青年同志們,應該結合起來,到鄉村去幫助這一般農民改善他們的組織,反抗他們所受的壓迫!隨著鄉間的組織工作,當注意到鄉間的文化提高問題。到鄉間去的同志們,應知利用農閑時間,尤其是舊歷新年一個月的時間,作種種普通常識及國民革命之教育的宣傳。為使此項工作多生效果,圖畫及其他淺近歌辭讀物,均須預備﹔並須要聯合鄉村中的蒙學教師,利用鄉間學校,開辦農民補習班。年來廣東的農民運動,已著有成績。陳、洪、楊、劉之敗滅,以及國民政府之鞏固,得農民之助力不少。最近河南的農民運動亦頗著有成效。直、魯一帶農民自衛運動亦方在萌發中。中國的浩大的農民群眾,如果能夠組織起來,參加國民革命,中國國民革命的成功就不遠了。

  附 統計表

  七、中國本部十八省地畝及人口表:<IMG=l0183501>

  全國農民數目(以全國人口十分之七計算)二九五、○八六、三五八人,每人平均能耕之田二畝五分五厘,此表共計本部十八省之數目

  八、各省對於每一農民耕作地積表:

  (以農民佔人口總額百分之七十計)

  直隸  每人平均二畝八分有余

  湖北  三畝一分……

  山西  一畝四分六…

  湖南  一畝五分七…

  甘肅  八分……

  山東  四畝五分……

  陝西  三畝八分……

  河南  三畝三分……

  四川  一畝○分四…

  江蘇  每人平均二畝七分……

  廣東  一畝三分……

  安徽  二畝四分……

  廣西  一畝○分八…

  雲南  一畝三分……

  江西  二畝六分……

  貴州  ○畝三分三…

  福建  O畝四分一…

  浙江  三畝…………

1996年1月1日,这部作品在原著作國家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之前在美國從未出版,其作者1927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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