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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田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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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田畝制度
作者:洪秀全 太平天国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的—部解决土地问题制度。

凡一軍:典分田二,典刑法二,典錢穀二,典入二,典出二,俱一正一副,即以師帥,旅帥兼攝。當其任者掌其事,不當其事者亦贊其事。凡一軍一切生死黜陟等事,軍帥詳監軍,監軍詳欽命總制,欽命總制次詳將軍、侍衛、指揮、檢點、丞相,丞相稟軍師,軍師奏天王,天王降旨,軍師遵行。功熏等臣世食天祿,其後來歸從者,每軍每家設一人為伍卒,有警則首領統之為兵殺敵捕賊,無事則首領督之為農,耕田奉尚。

凡田分九等:其田一畝,早晚二季可出一千二百斤者為尚尚田,可出一千一百斤者為尚中田,可出一千斤者為尚下田,可出九百斤者為中尚田,可出八百斤者為中中田,可出七百斤者為中下田,可出六百斤者為下尚田,可出五百斤者為下中田,可出四百斤者為下下田。尚尚田一畝當尚中田一畝一分,當尚下田一畝二分,當中尚田一畝三分五厘,當中中田一畝五分,當中下田一畝七分五厘,當下尚田二畝,當下中田二畝四分,當下下田三畝。

凡分田,照人口,不論男婦,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則分多,人寡則分寡,雜以九等,如一家六人分三人好田,分三人醜田,好醜各一半。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處不足,則遷彼處,彼處不足,則遷此處。凡天下田,豐荒相通,此處荒則移彼豐處,以賑此荒處,彼處荒則移此豐處,以賑彼荒處。務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也。凡男婦,每一人自十六歲以尚受田,多逾十五歲以下一半。如十六歲以尚分尚尚田一畝。則十五歲以下減其半分尚尚田五分;又如十六歲以尚分下下田三畝,則十五歲以下減其半分下下田一畝五分。

及典出入凡天下,樹墻下以桑。凡婦蠶績縫衣裳。凡天下,每家五母雞,二母彘,無失其時。凡當收成時,兩司馬督伍長,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穀外,餘則歸國庫,凡麥、豆、寧麻、布帛、雞、犬各物及銀錢亦然。蓋天下皆是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大家,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歸上主,則主有所運用,天下大家處處平勻,人人飽暖矣。此乃天父上主皇上帝特命太平真主救世旨意也。但兩司馬存其錢穀數於簿,上其數於典錢穀及典出入。

凡二十五家中,設國庫一,禮拜堂一,兩司馬居之。凡二十五家中所有婚娶彌月喜事,俱用國庫;但有限式,不得多用一錢。如一家有婚娶彌月事給錢一千。穀一百斤,通天下皆一式,總要用之有節,以備兵荒。凡天下婚姻不論財。凡二十五家中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長及伍卒為之,農隙治事。凡兩司馬辦其二十五家婚娶吉喜等事,總是祭告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切舊時歪例盡除。其二十五家中童子俱日至禮拜堂,兩司馬教讀備遺詔聖書、新遺詔聖書及真命詔旨書焉。凡禮拜日,伍長各率男婦至禮拜堂,分別男行女行,講聽道理,頌贊祭奠天父上主皇上帝焉。

凡二十五家中力農者有賞,惰農者有詈罰。或各家有爭訟,兩造赴兩司馬,兩司馬聽其曲直。不息,則兩司馬挈兩造赴卒長,卒長聽其曲直。不息,則卒長尚其事於旅帥、師帥、典執法及軍帥。軍帽會同典執法判斷之。既成獄辭,軍帥又必尚其事於監軍,監軍次詳總制、將軍、侍衛、指揮、檢點及丞相,丞相稟軍師,軍師奏天王。天王降旨,命軍師、丞相、檢點及典執法等詳核其事。無出入,然後軍師、丞相、檢點及典執法等,直啟天王主斷。天王乃降旨主斷,或生、或死、或予、或奪,軍師遵旨處決。

凡天下官民,總遵守十款天條,及遵命令盡忠報國者則為忠,由卑升至高,世其官。官或違犯十款天條及逆命令受賄弄弊者則為奸,由高貶至卑,黜為農。民能遵條命及力農者則為賢為良,或舉或賞。民或違條命及惰農者則為惡為頑,或誅或罰。

凡天下每歲一舉,以補諸官之缺。舉得其人,保舉者受賞;舉非其人,保舉者受罰。其伍卒民,有能遵守條命及力農者,兩司馬則列其行跡,注其姓名,並自己保舉姓名於卒長。卒長細核其人於本百家中,果實,則詳其人,並保舉姓名於旅帥,旅帥細核其人於本五百家中。果實,由尚其人,並保舉姓名於師帥。師帥實核其人於本二千五百家中。果實,則尚其人,並保舉姓名於軍帥。軍帥總核其人於本軍中,果實,則尚其人,並保舉姓名於監軍。監軍詳總制,總制次詳將軍、侍衛、指揮、檢點、丞相,丞相稟軍師,軍師啟天王。天王降旨調選天下各軍所舉為某旗,或師帥,或旅帥,或卒長、兩司馬、伍長。凡濫保舉人者,黜為農。

凡天下諸官三歲一升貶,以示天朝之公。凡濫保舉人及濫奏貶人者,黜為農。當升貶年,各首領各保升奏貶其統屬。卒長細核其所統兩司馬及伍長,某人時有賢跡則列其賢跡,某人果有惡跡則列其惡跡,注其人,並自己保升奏貶姓名於軍帥:至若其人無可保升並無可奏貶者,則姑置其人不保不奏也。旅帥細核其所統屬卒長及各兩司馬、伍長,某人果有賢跡則列其賢跡,某人果有惡跡則列其惡跡,詳其人,並自己保升奏貶姓名於師帥。師帥細核其所統屬旅帥以下官,某人果有跡則列賢跡,某人果有惡跡則列其惡跡,注其人,並自己保升奏貶姓名於軍帥。軍帥將師帥以下官所保奏升貶姓名,並自己所保升奏貶某官姓名詳於監軍。監軍並細核其所統軍帥,某人果有賢跡則列其賢跡,某人果有惡跡則列其惡跡,其人,並自己保升奏貶姓名欽命總制。欽命總制並細核其所統監軍,某人果有賢跡則列其賢跡,某人果有惡跡則列其惡跡,注其人,並自己保升奏貶姓名一同舉於將軍、侍衛、指揮、檢點及丞相。丞相稟軍師。軍師將各欽命總制及各監軍及各軍帥以下官所保升奏貶各姓名直啟天王主斷。天乃降旨主斷,超升各欽命總制所保升各監軍,其或升為欽命總制,或升為侍衛;譴謫各欽命總制所奏貶各監軍,或貶為軍帥,或貶為師帥。超升各監軍所保升各軍帥,或升為監軍,或升為侍衛;譴謫各監軍所奏貶各軍帥,或貶為師帥,或貶為旅帥、卒長。超升各軍帥所保升各官,或升尚一等,或升尚二等,或升軍帥;譴謫各軍帥所奏貶各官,或貶下一等,或貶下二等,或貶為農。天王降旨,軍師宣丞相,丞相宣檢點、指揮、將軍、侍衛、總制,總制次宣監軍,監軍宣各官一體遵行。監軍以下__官,俱是在尚保升奏貶在下,惟欽命總制一官,天王準其所統各監軍保升奏貶欽命總制。天朝內丞相、檢點、指揮、將軍、侍衛諸官,天王亦準其尚下互相保升奏貶,以剔尚下相蒙之弊。至內外諸官,若有大功大熏及大奸不法等事,天王準其尚下不時保升奏貶,不必拘升貶之年。但凡在尚保升奏貶在下,誣,則黜為農。至凡在下保升奏貶在尚,誣,則加罪。凡保升奏貶年列賢跡惡跡,總要有憑據方為實也。

凡設軍,每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先設一軍帥。次設軍帥所統五師帥。次設師帥所統五旅帥,共二十五旅帥。次設二十五旅帥各所統五卒長,共一百二十五卒長。次設一百二十五卒長各所統四兩司馬,共五百兩司馬,次設五百兩司馬各所統五伍長,共二千五百伍長。次設二千五百伍長各所統四伍卒,共一萬伍卒。通一軍人數共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六人。凡設軍以後,人家添多,添多五家,另設一伍長。添多二十六家,另設一兩司馬。添多一百零五家,另設一卒長。添多五百二十六家,另設一旅帥。添多二千六百三十一家,另設一師帥。共添多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另設一軍帥。未設軍帥前,其師帥以下官仍歸舊軍帥統屬;既設軍帥,則割歸本軍帥統屬。

凡內外諸官及民,每禮拜日聽講聖書虔誠祭奠,禮拜頌贊天父上主皇上帝焉。每七七四十九禮拜日,師帥、旅帥、卒長更番至其所統屬兩司馬禮拜堂講聖書,教化民,兼察其遵條命與違條命及勤惰。如第一七七四十九禮拜日,師帥至某兩司馬禮拜堂,第二七七四十九禮拜日,師帥又別至某兩司馬禮拜堂,以次第輪,周而復始。旅帥、卒長亦然。

凡天下每一夫有妻子女約三、四口,或五、六、七、八、九口,則出一人為兵。其餘鰥、寡、孤、獨、廢疾免役,皆頒國庫以養。

凡天下諸官,每禮拜日依職份虔誠設牲饌,奠祭禮拜,頌贊天父上主皇上帝,講聖書,有敢怠慢者黜為農。

欽此。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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