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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經總要/前集/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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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四 武經總要
卷十五
卷十六 

行軍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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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行軍及在營,應軍中條約,主將並須先出榜曉告,令將士知審。

凡軍行,大將平明與諸將論一日之事,暮與諸將議一夜之事。

凡欲攻圍,只主將知委,應行將士不得預知,並候臨時唱發。

凡前有鬥敵,主將先須下令,合到遠近處所及收軍記號準節。

凡軍行在路,四面各三里止絕行人,不得令輒犯隊伍(犯者並執送所在官司。其山川狹隘處,更不定地理,但犯隊伍者即坐)。

凡將佐在行營應交代者,舊將不得出迎,先令嚴兵守備,待新將到營,發符敕合同,即聽交代。

凡賊已臨境,事機急切,而主將不在軍,又馳報不及者,即副使商議與發兵馬,仍飛報主將。

凡將佐及將士,內有宿相仇嫌者,不得相監統及同營隊(士卒具事申主將文將奏聞)。

凡未發軍三日以前,所須排比畢定。臨行一日,須內外寂靜如常日。

凡主將,給親兵外,不得更於諸軍諸隊抽揀勇士為隨身防衛。

凡行軍,不得踐踏田苗。

凡與敵戰勝逐賊,須留軍於後守輜重,諸軍亦不得輒動。其奇兵追赴不得過百步,審知賊勢敗散,乃許遠逐之。

凡行營吏卒,非於親戚,不得輒受他人饋遺財物。

凡營幕作食事已訖,未昏以前,須滅火。或夜中有文牒及抄寫,須火燭者,申主將判押,乃聽。

凡營壘已定,兵士須出采樵及市易者,人持一牙牌,書其姓名,門司驗認,始聽出入者。三人以上不得獨自行。

凡營門,常須嚴整,呵察出入。雖敕使至,皆須先報主將候,嚴整軍備,然後見。

凡破城陣所得軍器糧儲,即收入官,余物並給獲功之人。

凡敵中有人來降,即直引見主將,余人不得輒問賊中事宜。

凡步軍,既入賊境,除器械外,不得負重過十斤。如不在賊境,任輕重自負。

凡馬軍,器甲及的須物外,不得負斤兩之重。

凡隨軍發糧運,須主將密定行期,關報官司,不得漏泄。

凡一軍正給旗鼓外,更多具其數,以備疑兵之用。

凡士卒給弓弩,須分軟硬為三等,量人力強弱均配。衣甲亦定長短為三等,量人材大小給之。

凡朝廷問機密事宜及兵甲錢糧文字,不得只憑口宣,須親見宣敕,方得奏報。

凡行軍,主將不以有無事機,並須日一發奏,仍入急遞。或事非文字可傳者,即差親信馳奏。

凡士卒臨事務熟主將指呼,如已分定,使臣主領其所管部隊,不得頻有移易。

凡軍行在道,十里一令整齊,二十五里食乾糧,五十里宿食(或步騎眾多,或山川險阻,並令主將約此裁令)。

凡軍中,不得多系俘虜,虛占防守之人。

凡賊境有直路狹隘險阻泥陷處,不得引軍過之,以防掩襲。

凡軍行所至處,有水泉及放牧草地,並差人監當,不得令濁亂,及非理踐蹤。

凡破賊得殊方異物,堪以奉人主者,隨物給價與所獲人,物即歸官。

凡士卒臨陣,隨身私物將挈不行者,各書姓名、色件付本隊輜重主者。

凡軍欲臨陣,士卒不能執作勞役,聽補緝衣履,務令安逸。

凡兵士軍裝衣資,並將校檢察,勿得浪費。

凡士卒乘馬,皆本軍將校遞為檢轄,令謹切愛護,以時飲飼。

凡馬軍,未見賊,騎十里,步十里。事非警急,不得輒馳走,以損馬力。

凡馬,須擇揀遲速相等者,給配同隊。有強、惡者,別揀為群,以備沖突。若性惡不可制者,不得給配戰士。

凡戰士給配得馬,有鈍弱不堪入戰者,許自白主將,聽與換給。

凡探候得賊事宜,並與鄰道主將密相關報。

凡軍行,主將先令士卒曰:軍行所到之處,兵士不得妄割稼穡,伐林木,殺六畜,掠財物,奸犯人婦女。

凡將佐,三日一巡本部吏士營幕,閱其飲食精粗,均勞逸,恤疾苦。

凡軍中,不得采風言,及受匿名論人是非者,恐賊人謀害良善。

凡軍中,不得諷誦歌詩曲調感切人者,及樂中不得為悲涼之聲。

凡士卒有過,本因錯失,非有害軍士者,主將量情願減擬,以懷人心。

凡軍,強暴淩人不受羈制者,並當除去。

凡軍中,除依時教閱外,主將不得勞擾軍士,務令休誌。

凡軍行,住營三日外,並須教習武藝,繕備器械。

凡軍中教射,先教射近,次教射遠。

凡輜重,常令在中軍,不得在前後,恐賊偏攻。

凡軍營,無利不住,經時久則弛慢,賊因得計,但時有移易,則人不懈怠,賊亦不測。

凡陣破,不許捉生,恐因爭競以致軍亂。

凡吏士殺敵,得資財蓄產,並悉數以白大將,無得輒隱。

凡合戰時,不許收賊器械軍號錯雜。

凡軍中掠獲,除按條賞士外,大將不得輒取。

凡得被掠將佐及敵中偏裨,並驗問申奏。

凡軍中,不使羸老疾病人在戰列,恐牽潰行陣。及不使工巧人戰鬥,妨葺理軍器。

凡書生雜吏,不許臨陣觀瞻。

凡得敵中降人,自陳軍中利害者,不可即聽,須受而審覆之。

凡得生口,無問逆順,皆不得輒殺,以招來者,漸以誘開敵情;亦不可縱逸,防為間諜。

凡賊勢未窮蹙,輒求和者,當佯許,勿拒之,益戒軍中為備。

凡行營,每隊定官一員,專察高聲。或諸軍前後相遠,須傳聲喚人,則委差定當傳者,他人不得輒傳。合傳不傳,不合傳而傳者,皆論如軍律。

凡軍中請器械並戰袍,並定斤兩、標記、色號、槍劍、弓弩等,並各記之,軍司明立文簿,軍還送納,皆按簿交受。

凡軍士請納器甲,須本營將校部勒同畢,不得前後自便。

凡軍中人得所遺物產,並當日於所屬送納。

凡軍中除炊炮及應得存火外,餘並不許輒留。

凡軍士,不得輒議敵中事宜。

凡軍中,除習武藝為戲外(如拔距、投石之類也),餘博戲並皆禁斷。

凡軍中有克捷,所送露布,由都部署以聞,乃牒轉運使,遍下管內。

符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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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契之設尚矣,周武王問:「欲引兵深入諸侯之地,三軍卒有緩急利害,吾將以近通遠,從中應外,以給三軍之用,奈何?」太公曰:「主與將有陰符,凡八等:有大勝克敵之符,長一尺;破軍擒將之符,長九寸;降城得邑之符,長八寸;有卻敵報遠之符,長七寸;警眾堅守之符,長六寸;請糧益兵之符,長五寸;軍敗亡將之符,長四寸;有失利亡士之符,長三寸。諸奉使行符稽留,若符事泄,聞、告者皆誅之。敵雖聖智,莫之能識。」然近代或用或置,沿革不同。

宋康定初制符契,頒於沿邊諸部。今附其法於後雲。

符長五寸,闊二寸,厚六分。上面刻篆字曰:某處發兵符。下面鑄虎豹為飾。中分為二段,牙槽相合。右一段左旁作虎豹頭四枚,左一段右旁開四竅,為勘合之處。先勘合訖,卻將篆文面相向合定,於側向刻十幹字為號。其弟一符,勘甲己字為合。第二符,勘乙庚字為合。第三符,勘丙辛字為合。第四符,勘丁壬字為合。第五符,勘戊癸字為合。左符,即全刻十幹半字;右符,即依次刻甲己等兩半字。右五段留京師,左五段降付逐道主將收掌。

凡發兵馬,全指揮或三百人以上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以上,用雙虎只豹符。以下符之法委樞密院,以右符第一為始,盛以木函,封以本院印,與宣命相副,付於使臣。宣內具言:下第一符發兵馬若干。主將遇宣與符,即將左符看驗得合,乃為興發。發訖,即以本司印封題右符,還付使臣,歸京,仍飛驛別奏。

凡主將所掌符契,專擇一官為腹心典領。

凡給受符契次第、月日、所發兵馬之數,皆書於籍,勿得謬誤,以備照覆。若再有抽發,樞密院即下右符第二至第五,各以次行用,周而復始。其降宣、遣使、封題、勘合,並如下第一之制。其銅符右段,委樞密長官於本院嚴固封鎖,以承旨主事各一員典掌,亦置籍抄記如法,本院官通押遞相照驗。

本契長七寸,闊二寸,厚一寸五分。上下面並題云:某處契。中剖為上下二段,上段內為魚形,並題一二三次第,下段內刻空魚,為勘合之處。左側題云:左魚合;右側題云:右魚合。上三段,下一段,上三段留主將收掌,下一段付諸軍州城寨主收掌。

凡主將差發兵馬百人以上,先發上契第一段,盛以皮囊,封以本司印,並文牒相副,遣指使或職員賫付。文牒內具言:發第一契兵馬若干。其州縣城寨主得牒與契,即將下契與上契勘驗,得合,乃交付兵馬。付訖,其上契卻用本司印封題,發付使人賫歸。其第二、第三契差發勘合,並如下第一契條約。如再有抽發,即依次用之,周而復始。其收掌給受委官置籍,一準符制。

傳信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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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大將石普上言:北面抗敵行陣間,有所號令則遣人馳告,恐失計劃,復虞奸詐,請令將帥各持破錢造牌,遇傳令,合而為信。

真宗以古有兵符,廢之已久,因制漆木為牌,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鑿柄,令可合。又穿二竅,容筆黑,上施紙紮。每臨陣,則分而持之;或傳令,則書其言,而系軍吏之頸,至彼,合契,乃書復命焉。

字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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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軍中咨事,若以文牒往來,須防泄漏;以腹心報覆,不惟勞煩,亦防人情有時離叛。今約軍中之事,略有四十餘條,以一字為暗號:

請弓、請箭、請刀、請甲、請槍旗、請鍋幕、請馬、請衣賜、請糧料、請草料、請車牛、請船、請攻城守具、請添兵、請移營、請進軍、請退軍、請固守、未見賊、見賊訖、賊多、賊少、賊相敵、賊添兵、賊移營、賊進兵、賊退兵、賊固守、圍得賊城、解圍城、被賊圍、賊圍解、戰不勝、戰大勝、戰大捷、將士投降、將士叛、士卒病、都將病、戰小勝。

右凡偏裨將校受命攻圍,臨發時,以舊詩四十字,不得令字重,每字依次配一條,與大將各收一本。如有報覆事,據字於尋常書狀或文牒中書之,加印記所請。得所報知,即書本字,或亦加印記。如不允,即空印之,使眾人不能曉也。

間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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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法曰:明君賢將,所以動而勝人,成功出於眾者,先知也。先知者,不可取於鬼神,不可象於事,不可驗於度,必取於人而知敵之情者也。夫用間有五,有因間,有內間,有反間,有死間,有生間。因間者,因敵鄉國之人而厚撫之,使為間也。內間者,敵之官人,有賢而失職者,有無過而被刑者,有寵嬖而貪財者,有屈在下位而不得任使者,有欲求展己之才能者,有翻覆變詐、常持兩端之心者,如此之官,皆可以潛通問遣、厚貺金帛而結之,因求其國中之情,察其謀我之事,復間其君臣,使不和同也。反間者,敵有間來窺我,我必先知之,或以厚貺誘之,反為我用之;或佯為不覺,示其偽情而縱之,則敵人之間反為我用。死間者,外詐立事跡,令吾間憑其詐跡以輸誠於敵,而得敵信;若我進取與詐跡不同,間者不能脫,則為敵所殺。生間者,取內明外愚、形劣心莊、閑於鄙事、能忍饑寒詬恥者,往來通報也。此五者,皆當謹察其人而任之,否則不能成務而自屠其身,漏吾軍事也。故曰:三軍之事,莫親於間,賞莫厚於間,事莫密於間。非聖知不能用間,謂先量間者之性,誠實多智,乃可用之。然則間亦有利於財貨,不得敵之情實,但將虛詞以赴我約。此非用心微妙,不能酌其情偽。

凡軍之所欲擊,城之所欲攻,人之所欲殺,必先知其守將左右謁者、門者、舍人之姓名,令吾間索知之,使往則自通也。又曰:必索間(謂常於軍中搜索敵人間謀)。敵間之來者,因而利之,導而舍之,故反間可得而用也。因是而知之,故鄉間、內間可待而使也。因是而知之,故死間為誑事可使告敵。因是而知之,故生間可使如期。五間之事,主必知之,知之必在於反間,故反間不可不厚也。五間俱起,莫知其道,是為神紀,此謂善任間者。同時而任,五間異辭,合謀往之,於敵雖有明智,無不惑者。又有求彼鄰好,旁致事端,佯緩罪囚,露此偽跡,通尺書以離其親信,卻降虜以示吾虛狀,臨敵為計,非一途也。

凡遣間者,受詞指縱必於臥內。其人非素舊者,亦當羈質其族,使雖死不敢漏吾密。故曰:間事未發而先聞者,間與所告皆死也。夫水能濟舟,亦能覆舟。我用間以謀人,人亦有用間以謀己。我以審往,人以密來,為將者亦當酌此以待之,可無失矣。

鄉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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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曰:不用鄉導者,不能得地利。管子曰:主兵者,審知地圖,然後可以行軍襲邑。蓋入人之境者,我孤軍以進,彼密嚴而待,渡險則有發伏之慮,涉川則有壅決之憂,晝行則有暴來之鬥,夜止則有虛驚之撓;頓舍必就薪水,畜牧必依芻草,一事不備,則自投於死,安能獲寇哉?故敵國之山林兵阜可以設險者,灌叢茂草蒲葦之可以隱藏者,道里之遠近,城郭之小大,委(於偽切)積(子智切)之所在,水草之所有,卒乘之眾寡,器甲之堅脆,必盡知之,則兵行鄉導不可暫無。

凡用軍事,或俘虜為鄉導者,須防賊諜陰持奸計,為其誘誤。必在鑒其色,察其情,參驗數人之言,委曲相合,乃可信任。便當厚其頒賞,要之爵秩。乃選腹心智謀之士,挾而偕相出處,密防其二也。然不如素蓄堪用之士,但能諳練行途,亦不必土人也。如在曠野,四隅莫辯,又值夜晦,當視北辰及候中星為正。

正月:昏,昂中;旦,心中。二月:昏,井中;旦,箕中。三月:昏,柳中;旦,南斗中。四月:昏,翼中;旦,牽牛中。五月:昏,角中;旦,危中。六月:昏,氐中;旦,壁中。七月:昏,尾中;旦,婁中。八月:昏,南斗中;旦,畢中。九月:昏,牛中;旦,井中。十月:昏,虛中;旦,室中。十一月:昏,營室中;旦,軫中。十二月:昏,奎中;旦,亢中。

若遇天景а霾,夜色暝黑,又不能辯方向,則當縱老馬前行,令識道路。

或出指南車及指南魚以辯所向。指南車法,世不傳。魚法,用鐵葉剪裁,長二寸,闊五分,首尾銳如魚形,置炭中,火燒之,候通赤(以鐵鈐鈐魚首,出火,以尾正對子位,醮水盆中,沒尾數分,則上以密器收之。用時置水碗於無風處,平放魚在水面,令浮其首),當南向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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