禘祫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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禘祫議
作者:韓愈 
本作品收錄於《昌黎先生集》和《全唐文/卷0550
或作祫禘。今按篇內皆作禘祫。《禮》: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者,合也,謂以昭穆合食於太祖之廟。禘者,諦也,謂審諦其尊卑而祀之,禘祫之議,考之《新史·陳京傳》及《禮樂志》,前後議者不一。陳京始建議,繼有禮儀使顏真卿議,左庶子李嶸等七人議,吏部侍郎柳冕等十二人議,司勛員外郎裴樞、同官縣尉仲子陵、京兆少府韋武等議,左司陸淳議,左仆射姚南仲等獻議五十七封,尚書王紹等五十五人議,鴻臚卿王權又申衍之。公所排五說,即此諸人議也。其間惟顏魯公議與公合,後卒詔從王紹等議。正景皇帝東向之位已下,列序昭穆,附獻、懿二主於興聖廟,禘祫就本室饗之。凡二十年乃決。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1]宜令百僚議,限五日內聞奏者。將仕郎守國子監四門博士臣韓愈謹獻議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肅敬祀事。[2]凡在擬議,不敢自專,[3]聿求厥中,延訪群下。然而禮文繁漫,所執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歲,屢經禘祫,未合適從。臣生遭聖明,涵泳恩澤,雖賤不及議,而誌切效忠。[4]今輒先舉眾議之非,然後申明其說。

一曰“獻、懿廟主,[5]宜永藏之夾室”。[6]臣以為不可。夫祫者,合也。毀廟之主,皆當合食於太祖、獻、懿二祖,即毀廟主也。今雖藏於夾室,至禘祫之時,豈得不食於太廟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7]不可謂之合矣。

二曰“獻、懿廟主,宜毀之瘞之”。[8]臣又以為不可。謹按《禮記》,天子立七廟,一壇,一墠。[9]其毀廟之主,皆藏於祧廟。[10]雖百代不毀,祫則陳於太廟而饗焉。自魏晉已降,始有毀瘞之議,事非經據,竟不可施行。今國家德厚流光,創立九廟。[11]以周制推之,獻、懿二祖,猶在壇墠之位,況於毀瘞而不禘祫乎?

三曰“獻、懿廟主,宜各遷於其陵所”。[12]臣又以為不可。二祖之祭於京師,列於太廟也,二百年矣。今一朝遷之,豈惟人聽疑惑,抑恐二祖之靈,眷顧依遲,不即饗於下國也。[13]

四曰“獻、懿廟主,宜附於興聖廟而不禘祫。”[14]臣又以為不可。《傳》曰“祭如在”。景皇帝雖太祖,其於屬,乃獻、懿之子孫也。[15]今欲正其子東向之位,廢其父之大祭,固不可為典矣。[16]

五曰“獻、懿二祖,宜別立廟於京師。”[17]臣又以為不可。夫禮有所降,情有所殺。是故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漸而之遠,其祭益稀。[18]昔者魯立煬宮,《春秋》非之,[19]以為不當取已毀之廟,既藏之主,而復築宮以祭。今之所議,與此正同。又雖違禮立廟,至於禘祫也,合食則禘無其所,廢祭則於義不通。

此五說者,皆所不可。[20]故臣博采前聞,求其折中。以為殷祖玄王,[21]周祖後稷,太祖之上,皆自為帝;又其代數已遠,不復祭之,故太祖得正東向之位,子孫從昭穆之列。《禮》所稱者,蓋以紀一時之宜,非傳於後代之法也。[22]《傳》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23]蓋言子為父屈也。景皇帝雖太祖也,其於獻、懿,則子孫也。當禘祫之時,獻祖宜居東向之位,景皇帝宜從昭穆之列,祖以孫尊,孫以祖屈,求之神道,豈遠人情?[24]又常祭甚眾,[25]合祭甚寡,則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於伸孫之尊,廢祖之祭,不亦順乎?[26]事異殷周,禮從而變,非所失禮也。[27]

臣伏以制禮作樂者,天子之職也。陛下以臣議有可采,[28]粗合天心,斷而行之,是則為禮。如以為猶或可疑,乞召臣對,面陳得失,庶有發明。謹議。

註釋[编辑]

  1. 時貞元十八年。
  2. 宗下方有廟字。今按:此等公家文字,或施於君上,或布之吏民,只用當時體式,直述事意,乃易曉而通行。非如詩篇,等於戲劇銘記,期於久遠,可以時出奇怪,而無所拘也。故韓公之文,雖曰高古,然於此等處,亦未嘗敢故為新巧,以失莊敬平易之體。但其間反覆曲折,說盡事理,便是真文章,它人自不能及耳。方本非是,後皆仿此。
  3. 在或作有,擬或作疑。
  4. 切或作在。今按:官不及議而自言,則作切為是。
  5. 廟或作之。
  6. 見貞元七年八年裴郁、李嶸等議。
  7. 祭焉或作登焉,詳上下文,作登非是。
  8. 見李嶸等議。諸本毀下或無之字,或毀之下再有宜字。今按:上之字疑當作而。
  9. 《禮記》註:“土封為壇,除地為墠。”墠,時戰切。
  10. 《禮記》:“遠廟為祧”。註云:“遷廟之主,皆以昭穆合藏於祧廟之中。”
  11. 開元十年六月,增太廟為九室。
  12. 員外郎裴樞曰:“建石室於寢園,以藏神主,至禘祫之世則祭之。”
  13. 遲,諸本作違。今從閣、杭、蜀、《苑》雲。《新史》與《文粹》作依違,以意改也。《甘泉賦》:“徠祗郊禋,神所依兮。徘徊招搖,靈屖迡兮。”屖音棲,迡與遲同,皆徐行也。顏曰:“言神久留安處,不即去也。”
  14. 考功員外郎陳京、同官縣尉仲子陵,皆曰:“遷神主於德明興聖廟。”
  15. 雖下或有為字,其於或作於其,之下一無子字。
  16. 父之或作父子。父下或有並有子之字,皆非是。
  17.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又曰:“獻、懿二祖,猶周先公也,請築別廟以居之。”
  18. 方本無“去壇去墠” 四字。之遠作遠之。今詳四字,《祭法》本文:之,猶適也,言漸而適遠也。方本皆誤。
  19. 《春秋公羊傳》:“定公九年九月立煬宮,非禮也。”
  20. 其所,方作所主。義或作經,或作禮。今按:此若言作別廟,則不當禘於太廟,又不當禘於別廟,故云禘無其所。若以無可禘祫之所,而遂直廢其祭,則於義又有不可通者,故其說如此。方本誤也。
  21. 玄王,卨也。《詩·長發》“玄王桓撥”是也。
  22. 蓋以或作蓋曰,或無於字。
  23. 《春秋》文公二年《左氏》語。
  24. 之神,或作神之,非是。
  25. 眾,或作頻,《新書· 陳京傳》亦作眾。
  26. 今按:韓公本意,獻祖為始祖,其主當居初室,百世不遷。懿祖之主,則當遷於太廟之西夾室,而太祖以下以次列於諸室。四時之享,則唯懿祖不與,而獻祖、太祖以下,各祭於其室。室自為尊,不相降厭。所謂“ 所伸之祭常多”者也。禘祫則唯獻祖居東向之位,而懿祖、太祖以下,皆序昭穆,南北相向於前,所謂“祖以孫尊,孫以祖屈,而所屈之祭常少”者也。韓公禮學精深,蓋諸儒所不及,故其所議,獨深得夫孝子慈孫報本反始不忘其所由生之本意,真可為萬世之通法,不但可施於一時也。程子以為不可漫觀者,其謂此類也歟?但其文字簡嚴,讀者或未遽曉,故竊推之,以盡其意雲。
  27. 所字疑衍。
  28. 議下或有為字。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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