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四九八(五)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聯合國大會498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497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498號決議
A/RES/498(V)
聯合國大會
1951年2月1日
聯合國大會499號決議
四九八(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干涉朝鮮
(據第一委員會報告書所通過之決議案)

大會

鑒於安全理事會因各常任理事國意見不一,以致對中國共產黨干涉朝鮮一事未能履行其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主要責任,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對聯合國設法終止在朝鮮之戰鬬行爲以求和平解決之提案[1]並未接受,且以軍隊繼續進犯朝鮮並對聯合國在朝鮮之軍隊作大規模之攻擊;

一.斷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旣直接援助與協助侵略朝鮮之人,並與聯合國在朝鮮之軍隊作戰,該政府已在朝鮮從事侵略;

二.促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其在朝鮮之軍隊與國民終止對聯合國軍隊之戰鬬行爲,並立卽撤離朝鮮;

三.申明聯合國繼續在朝鮮應付侵略之決心;

四.促請所有國家及當局對聯合國在朝鮮所取之行動繼續予以一切協助;

五.促請所有各國家及當局對侵略朝鮮者勿予以任何協助;

六.請由集體辦法委員會委員組成之委員會急速審議用以應付上述侵略之其他措施,並向大會具報,各方了解:若下文所稱之斡旋團因所作努力提出令人滿意之進度報告,則此委員會得暫緩提出報告書;

七.申明聯合國之政策仍在設法終止在朝鮮之戰鬬行爲並以和平方法達成聯合國在朝鮮之目標,並請大會主席立卽指派兩人會同主席相機進行斡旋,以求達此目的。

一九五一年二月一日,
第三二七次全體會議。


*
**

大會主席於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九日通知(見文件A/1779)大會各會員國稱Dr. Luis Padilla Nervo(墨西哥)及Mr. Sven Grafström(瑞典)均已應允與主席組成上列決議案中規定之斡旋團。


  1. 參閱文件A/C.1/643A/C.1/645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信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信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