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33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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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各项有关决议,包括第242(1967)、338(1973)、446(1979)、452(1979)、465(1980)、476(1980)、478(1980)、1397(2002)1515(2003)1850(2008)号决议,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除其他外重申不容许以武力夺取领土,
再次申明占领国以色列有义务严格遵守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回顾国际法院2004年7月9日发表的咨询意见,
谴责所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决议、旨在改变1967年以来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包括东耶路撒冷的人口组成、性质和地位的措施,除其他外包括修建和扩大定居点、迁移以色列定居者、没收土地、拆毁房屋和导致巴勒斯坦平民流离失所,
表示严重关切以色列持续不断的定居点活动严重危及基于1967年界线的两国解决方案的可行性,
回顾经安理会第1515(2003)号决议核可的《四方路线图》规定以色列有义务冻结所有定居点活动,包括“自然增长”,并拆除2001年3月以来建立的所有前沿定居点,
又回顾《四方路线图》规定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安全部队有义务持续采取有效行动,以应对所有从事恐怖活动的人,并摧毁恐怖分子的能力,包括没收非法武器,
谴责所有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包括恐怖行为以及一切挑衅、煽动和毁坏行为,
重申希望见到本区域两个民主国家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在安全和公认边界内和平相处、比邻而居,
强调现状是不可持续的,迫切需要按照先前协议所设想的过渡办法采取重大步骤,从而(一)稳定局势并扭转当地不断削弱两国解决方案、巩固一国现实的消极趋势,(二)创造条件以成功结束最后地位谈判,并通过此谈判在当地推动两国解决方案,
  1. 重申以色列在1967年以来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包括东耶路撒冷设立定居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该行为公然违反国际法,严重阻碍实现两国解决方案,并阻碍实现公正、持久和全面的和平;
  2. 再次要求以色列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包括东耶路撒冷立即完全停止一切定居点活动,并充分尊重其在这方面的全部法律义务;
  3. 强调安理会将不承认对1967年6月4日界线包括涉及耶路撒冷的界线的任何改变,但不包括各方通过谈判商定的改变;
  4. 强调完全停止以色列一切定居点活动对于挽救两国解决方案至关重要,并呼吁立即采取积极步骤扭转当地危及两国解决方案的消极趋势;
  5. 吁请所有国家考虑到本决议第1段,在相关的交往中将以色列国领土与1967年以来占领的领土加以区分;
  6. 呼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针对平民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恐怖行动以及所有挑衅和破坏行为,呼吁在这方面追究责任,并呼吁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加强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努力,包括开展现有的安全协调,并明确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
  7. 吁请双方依据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内的国际法和以往协议及义务,保持冷静和克制,不采取挑衅行动,不进行煽动,也不发表煽动性言论,以便除其他外缓和当地局势,重建信任和信心,通过政策和行动表明真正致力于两国解决方案,并为促进和平创造必要条件;
  8. 吁请所有各方继续为促进和平与安全而作出集体努力,在2010年9月21日四方声明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就中东和平进程中所有最后地位问题启动可信的谈判;
  9. 在这方面敦促加强和加速国际和区域外交努力并提供支助,以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包括土地换和平原则的马德里框架、阿拉伯和平倡议以及《四方路线图》,毫不拖延地实现全面、公正和持久的中东和平,并结束以色列1967年开始的占领;在这方面特别指出必须不断努力推动阿拉伯和平倡议、法国关于召开国际和平会议的倡议、四方最近的努力以及埃及和俄罗斯联邦的努力;
  10. 确认安理会决心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支持各方并支持其执行一项协定;
  11. 重申决心审查实际办法和手段,以确保充分执行其有关决议;
  12. 秘书长每三个月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所作规定的执行情况;
  13.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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