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會則
外观
(重定向自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會則)
第一條
本會稱為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
第二條
本會專以促進在臺灣設置特別立法議會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具有熱誠始終協力貫徹前條目的者組織之。
第四條
本會本部置於臺北,置支部於東京及島內重要各地。
第五條
本會每年派代表向帝國議會提出請願書,請願台灣議會之設置。
第六條
入會者應經二名以上之介紹,提出入會書。
第七條
會員有不得已事情欲退會者,應將事情具明提出本會。
會員如有汙損本會名譽,或認為對本會具有不利行者,經理事會議決除名之。
第八條
本會置理事五名至十名,理事於通常總會由會員中選舉之。理事互選二名為專務理事。理事任期一年,但不妨再選。
第九條
理事各得代表本會,專務理事掌理一切會務。
第十條
本會得置顧問若干名。
第十一條
每年二月專務理事應召集通常總會。
理事會認有必要時,或有會員半數以上之請求時,專務理事應召集臨時總會。
專務理事於總會時應報告會務概況。
第十二條
理事會於專務理事認有必要,或有理事三名以上之請求時隨時召集之。
第十三條
議事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
第十四條
本會經費以會員及同志之自由捐款充當之。
第十五條
本會則非經總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十六條
關於本會則施行細則由理事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