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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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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釋字第53號
司法院釋字第52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53號解釋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1955年9月23日
司法院釋字第54號解釋

解釋日期

民國 44年9月23日

解釋爭點

告訴人誣告,檢察官應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9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30、231、237 條 ( 34.12.26 )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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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發見原告訴人為誣告者,固得逕就誣告起訴,毋庸另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但原告訴人對原告訴事件如有聲請時,檢察官仍應補為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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