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53號解釋
外观
(重定向自釋字第53號)
← | 司法院釋字第52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53號解釋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1955年9月23日 |
司法院釋字第5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 44年9月23日 解釋爭點告訴人誣告,檢察官應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9 頁 相關法條 |
解釋文
[编辑]檢察官發見原告訴人為誣告者,固得逕就誣告起訴,毋庸另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但原告訴人對原告訴事件如有聲請時,檢察官仍應補為不起訴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