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鐵路法 (中華民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鐵路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日本法,可參見ja:鉄道事業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大韓民國法律,可參見ko:철도건설법、(鐵道建設法)、ko:철도사업법、(鐵道事業法)、ko:철도안전법、(鐵道安全法)
鐵道法公營鐵道條例民營鐵道條例專用鐵道條例 鐵路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46 年 12 月 20 日 制定64條
中華民國 47 年 1 月 3 日公布1.總統(47)台總字第 752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4 條
中華民國 48 年 1 月 9 日 修正第54, 58條
中華民國 48 年 1 月 21 日公布2.總統(48)台總字第 348 號令修正公布第 54、5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7 年 7 月 14 日 修正全文76條
中華民國 67 年 7 月 26 日公布3.總統(67)台統(一)義字第 2622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6 條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29, 42, 43, 66, 67條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23 日公布4.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990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9、42、43、66、6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6 日 修正第56條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4890號令修正公布第 5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3 日 增訂第34之1, 67之1, 67之2條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3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61號令增訂公布第 34-1、67-1、67-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63 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44之1, 55之1, 56之1至56之5, 61之1至61之5, 66之1, 68之1條
刪除第11, 56, 73, 74條
修正第2, 8, 14, 16, 18, 21, 38, 40, 41, 45, 46, 61, 62至65, 67至67之2, 70至7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68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14、16、18、21、38、40、41、45、46、61、62~65、67~67-2、70~72 條條文;增訂第 44-1、55-1、56-1~56-5、61-1~61-5、66-1、68-1 條條文;並刪除 11、56、73、7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第62, 65, 70, 71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62、65、70、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增訂第19之1條
修正第40, 56之4, 56之5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9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53571號令修正公布第 40、56-4、56-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增訂第21之1, 47之1, 56之6條
刪除第23條
修正第4, 20, 32, 34之1, 36, 40, 41, 56之5, 57, 66之1, 67, 67之2, 70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2461號令修正公布第 4、20、32、34-1、36、40、41、56-5、57、66-1、67、67-2、70 條條文;增訂第 21-1、47-1、56-6 條條文;刪除第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68之2, 68之3條
修正第68, 68之1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01號令修正公布第 68、68-1 條條文;增訂第 68-2、68-3 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