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295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2955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295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5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5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8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充任縣中心學校校長,聘請縣黨部幹事某乙為該校教員,因某乙生活困難,另編偽名將報領薪糧作為某乙津貼,關於另編偽名報領薪糧之行為,自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罪。至學校對於教員本應支給薪糧,亦即為教員所應得之報酬,某乙兼任教員,縱應受不得兼領薪糧之限制,但既實際執行教員之任務,其兼領薪糧祇屬違反行政上之禁令,究與支領乾薪得有不法之利益者不同,某甲將報領之薪糧移作某乙津貼,即難謂係圖為第三人之不法所有或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第三人,除其處置失當應受行政上制裁外,尚不構成懲治貪污條例之侵占或圖利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