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5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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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1日 |
某甲充任縣中心學校校長,聘請縣黨部幹事某乙為該校教員,因某乙生活困難,另編偽名將報領薪糧作為某乙津貼,關於另編偽名報領薪糧之行為,自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罪。至學校對於教員本應支給薪糧,亦即為教員所應得之報酬,某乙兼任教員,縱應受不得兼領薪糧之限制,但既實際執行教員之任務,其兼領薪糧祇屬違反行政上之禁令,究與支領乾薪得有不法之利益者不同,某甲將報領之薪糧移作某乙津貼,即難謂係圖為第三人之不法所有或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第三人,除其處置失當應受行政上制裁外,尚不構成懲治貪污條例之侵占或圖利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