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4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沒收之財產,凡因犯漢奸罪所得之財物,及其他原有之財產,均包括在內,不以因漢奸行為所取得者為限,除其財物屬予公有應予追繳或應發還被害人者外,均應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