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25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258號
院解字第3257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58號解釋》
院解字第3259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2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自懲治漢奸條例施行之日起,凡觸犯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嫌疑經移送或起訴之漢奸,在裁判前羈押中死亡者,如果罪證確實,雖未經通緝,仍得依該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