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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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4日 |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三十條所稱原審法院,係指初判法院而言,經覆判法院為核准判決或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而確定之案件,其聲請再審除刑事訴訟法第四一九條第三項者外,應由初判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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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4日 |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三十條所稱原審法院,係指初判法院而言,經覆判法院為核准判決或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而確定之案件,其聲請再審除刑事訴訟法第四一九條第三項者外,應由初判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