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6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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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9日 |
郵政代辦人於經收之掛號信件私行拆開,取出封內匯票,偽造收款人署押並舖保戳記,持向另一郵局冒領款項,自係成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 (參照郵政法第四十一條)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參照郵政法第四十四條前段規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