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48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483號
院解字第3482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3號解釋》
院解字第3484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9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漢奸罪罪證確實未經通緝起訴而死亡者,依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得單獨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