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49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499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349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0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0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處罪裁判確定後,除因法律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應免其刑之執行者外,關於罪犯赦免減刑令之適用,均應以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為標準,無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