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4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稱之簡稱(無水、醋酸酐),既經化驗並未含有鴉片嗎啡等同類煙毒性質,即不得以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一條所稱之煙毒論,其販運製造或持有者,自不能認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