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2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624號
院解字第362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24號解釋》
院解字第3625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0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九條所謂縣司法處行政事務,係指關於審判之行政事務而言,至關於檢察之行政事務應仍由兼理檢察職務之縣長處理,不在該條規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