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8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0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九條所謂縣司法處行政事務,係指關於審判之行政事務而言,至關於檢察之行政事務應仍由兼理檢察職務之縣長處理,不在該條規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