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2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所稱之赴任,不僅指外派人員至任所就職而言,即內任人員至任所就職亦應包在內。至赴任人員舟車費之補助,應以自派任公文到達時該員住所或居所至任所應經過之路程為計算標準,又赴任後眷屬前往任所者,是否得支舟車費,國民政府三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渝文字第四二一號訓令已有補充規定,自應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