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5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651號
院解字第3650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51號解釋》
院解字第3652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2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煙毒人犯經依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勒令禁戒斷癮後,復行施打或吸用,始得處以該條項之刑,來文所舉各情形,均不能以復吸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