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02 頁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2 條 ( 22.1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主管長官將其所屬職員免職,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懲戒處分,惟薦任職以下之公務員之記過或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同法第十二條已有明文規定,自屬懲戒法上之懲戒處分,所謂薦任職以下當然包括薦任官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