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6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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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4日 |
(一)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其賭場縱設在私人住宅內,仍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罪。
(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主犯在逃,其餘賭徒應分別情形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或違警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處斷。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所謂以賭博為常業,係指以賭博營生者而言,其賭場設在何處,賭具係用何物,均可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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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4日 |
(一)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其賭場縱設在私人住宅內,仍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罪。
(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主犯在逃,其餘賭徒應分別情形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或違警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處斷。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所謂以賭博為常業,係指以賭博營生者而言,其賭場設在何處,賭具係用何物,均可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