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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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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9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1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 條 ( 34.12.26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5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保安司令與區保安司令依各該司令部組織規程為省主席或行政督察專員當然之兼職,其本職仍係文官,如有犯罪除法律明定不歸普通法院審判者外,仍應由普通法院受理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