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未獨立宣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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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未獨立宣言書
又名:朝鮮獨立宣言書三一獨立宣言書 朝鮮
崔南善
1919年3月1日
依據學界研究,此作品的中文譯本最早於1919年3月11日以〈摧殘不死之箕子魂〉為名發布在《益世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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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版[编辑]

收錄於《新韓青年》第一卷第一號(大韓民國二年〔1920年〕三月一日發行)

朝鮮獨立宣言書[编辑]

  吾等茲宣言我朝鮮之爲獨立國朝鮮人之爲自由民以此告于世界萬邦闡明人類平等之大義以此誥于子孫萬代永有民族自存之正權

  仗我半萬年歷史之權威以宣言焉合我二千萬民眾之誠忠以佈明焉爲我民族恆久如一之發展而主張焉基於人類良心之發露而爲世界改造之大機運爲順應並進乎此而提起焉是天之明命也時代之大勢也全人類共存同生之權正當發動也天下何物能阻止此抑制此乎

  乃舊時代遺物之侵略主義強權主義之下爲其犧牲備嘗有史以來累千年未有之異族箝制之痛苦者已十年矣凡剝奪我生存權者幾何障碍我心靈上發展者幾何毀損我民族的尊榮者幾何我以新銳獨創得世界文化之大潮流之寄與補裨之機而被其遺失者幾何

  噫欲宣揚我舊來之抑鬱擺脫我時下之苦痛蔓除我將來之脅威興奮伸張我民族的良心國家的廉義之壓縮消殘者遂我各個人人格之正當發達遺與我可憐子弟之苦恥的財產導迎我子子孫孫永久完全之慶福者惟確實我民族的獨立爲最大急務二千萬各個人懷方寸之刃以人類通性及時代良心之正義軍與人道之干戈爲其護援今日吾人進而取之何強不挫退而作之何志不展

  丙子修好條規以來種種食金石之盟約日本之無信固可罪也學者於講壇政治家於實際視我祖宗世業以殖民地遇我文化民族以土味人徒快征服者之貪慾而已無視我久遠之社會基礎卓越之民族心理日本之無義固可責也而吾人方急於策勵自己奚暇怨尤他人急於綢繆現在奚暇懲辦宿昔今日吾人之任但有自己之建設而决不在破壞他人也以良心上嚴肅之命令開拓自家之新運命而决非以舊怨與一時感情嫉逐他排斥他也彼羈縻於舊思想舊勢力之日本爲政家爲功名的犧牲而不自然又不合理之錯誤者使之改善匡正歸還於自然又合理之正經大原也當初兩國併合非出於民族的要求者故畢竟併合之結果以姑息之威壓與差別的不平統計數字上虛飾之下利害相反之兩民族間永遠不和怨溝益深乃今日之實績也誠能以勇明果敢廓正舊誤基於真正理解之同情打開友好之新局面詎非彼此間遠禍召福之捷徑乎且對二千萬含憤蓄怨之民專以威力拘束者非止障碍東洋永久之和平而已因此而爲東洋安危主軸之四萬萬中華人對於日本而危懼猜疑去益濃厚其結果必致東洋全局共倒同亡之悲運也明矣今日吾人之謀獨立使朝鮮人獲遂正當之尊榮也并使日本人救出於邪路全其支持東亞者之責也使中華人脫免於夢寐不安之恐怖也且世界之平和人類幸福以東洋平和爲重要一部則朝鮮獨立爲必要之階段豈區區感情上問題已哉嗚呼新天地展開於眼前矣威力時代已去而道義時代斯屆矣過去全世紀之所鍊磨長養之人道的精神方投射新文明之曙光於人類歷史上矣新春已來於大界催萬物之回蘇閉蟄呼吸於凍氷寒雪者彼一時也振舒氣脈於和風暖陽者此一時也吾人際天地之復乘世界之變潮固無所躊躇忌憚也護全我固有之自由權飽享我生旺之樂發揮我自足之獨創力結紐民族的精華可也

  吾等今茲奮起矣長心與我同存真理與我並進無論男女老幼皆活發奮起於陰鬱之古巢與萬彙羣象得遂欣快之復活千百世祖靈佑我於冥冥全世界氣運爲我外護着手即成功也第向前頭之光明而驀進哉

公約[编辑]

  一吾人今日此舉爲正義人道生存尊榮之民族的要求須要發揮自由之精神决毋逸走於排他之感情

  一以最后一人最后一刻爲限快快發表我民族之正當意思

  一一切行動務要尊重秩序使吾人主張之態度一出於光明正大貫徹始終

  朝鮮建國四千二百五十二年三月日

朝鮮民族代表[编辑]

  孫秉熙  吉善宙  梁甸伯  李昇薰  梁漢默

  金昌俊  李鐘一  申錫九  韓龍雲  李弼柱

  白龍城  金完圭  金秉祚  權東鎭  權秉悳

  羅龍燠  羅仁協  劉如大  李甲成  李明龍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匿名別名作品發表起104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韓國、新西蘭、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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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对于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在作者去世70年后过期(合作作品以最后去世的作者为准);作品以匿名或组织名义发表时,著作权于发表后70年后过期。

此前该法中规定的保护期曾多次修改。于1967年或更早逝世的作者的作品,或于1967年或更早发表的、以匿名或组织名义发表的作品,其于日本的著作权已经过期。此后逝世的作者的作品或此后发表的匿名、组织名义的作品应适用上述70年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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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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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版[编辑]

收錄於总统直属3·1运动及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成立100周年纪念活动促进委员会《简单而正确地解读3‧1独立宣言》(2019年3月1日發行)

  我们宣告今日之朝鲜为独立之国家,朝鲜人民为国家之主人。我们将之告于世界万邦,以明人类平等之大义,确保子孙万代永享民族独立之正当权利。

  该宣言以朝鲜五千年历史为依托,蕴含两千万民众的赤诚之心。我们的民族将永远追求自由发展,顺应人类良知孕育而成的世界发展大趋势。这是上天的旨意、时代的潮流,源于全人类共存的正当权利。世上没有什么能阻挡我们的独立。

  我们因旧时代的遗物——侵略主义和强权主义而牺牲,数千年来首次被其他民族欺凌,这样的痛苦我们已经承受了十年之久。这期间我们因主权沦丧而遭受了无尽的痛苦;因精神文化发展机会受阻、民族尊严受损而遭受的疼痛又是何其之多;因失去以新技术和创新力推动世界文化发展的机会而遭受的痛苦同样数不胜数。

  啊!若想抛开往昔之积怨,摆脱今日之痛苦,若想消除将至之危机,唤醒惨遭蹂躏的民族良知,若想恢复失去的国家正义,培养民众独立的人格,若想为可怜的后代留下完整的幸福而非痛苦的遗产,对我们来说,当务之急就是切实保障民族独立。

  今天,我们两千万朝鲜人民,人人胸怀方寸之刃。人类和时代的良知将成为保护我们的正义之师和道义之盾。如果我们奋起抗争,必能挫败一切强敌。即使暂时退让,只要我们愿意,也必能实现想要的目标。

  我们不会因为1876年《江华岛条约》后日本违背各项承诺,而指责它不守信义。我们不会因为日本的学者和政治家掠夺我们的土地,像对待野蛮人那样对待我们文明的民族,无视我们悠久的历史和民族优秀的心性,而指责它不讲道义。

  我们忙于鞭策自己,无暇埋怨他人;我们急于未雨绸缪,无暇追究过往之失。现在,我们要做的是重塑自身,并非毁灭他人。我们只希望在良知的指引下开拓新的命运,绝非出于长久的积怨和一时的激愤而驱逐他人。日本政治家已为旧思维和旧势力所俘虏,我们只想纠正因他们的功利之心而被迫牺牲的不合理现实,重建合理、正义的世界。

  我们自始至终都反对朝日合并,现在让我们看一看朝日强制合并造成的后果吧。日本肆意欺压我们,民族歧视和虚假的统计数字使两个有着不同想法的民族之间产生了难以和解的怨恨。果断纠正过去的错误,以真正的理解和认同开创友好的新世界,无疑是避免双方灾难、获得幸福的捷径!

  依靠武力压迫满腔郁愤和怨恨的两千万朝鲜人,并不能保障东亚的和平。这会使左右东亚安全与危机的主轴——四亿中国人更加惧怕和讨厌日本,最终必将导致整个东亚走向灭亡的悲剧。我们今天的独立不仅能使朝鲜人获得应有的繁荣,而且能使日本摆脱错误路线,尽到对东亚的责任。同时,我们的独立还能使中国摆脱领土遭日本掠夺的不安和恐惧,为世界和平与人类幸福的重要一环——东亚和平奠定基础。朝鲜之独立岂能视为感情用事?!

  啊!新的天地将展现在我们眼前。武力的时代即将过去,正义的时代即将来临。今天经历数千年磨练的人道精神已经开始散发新的文明之光,照亮人类的历史。整个世界都将迎来新的春天,所有生命都将获得重生。冰天雪地的窒息时代即将过去,和风煦日、生机勃勃的新时代即将来临。

  在世界正义觉醒的今天,我们将顺应世界的变化,绝不心存踌躇和顾忌;我们将守护与生俱来的自由,尽情享受富足的生活;我们将发挥天赋的丰富独创力,在春意盎然的世界绽放优秀的民族文化之花。

  我们将为此挺身奋起。良知将与我们同在,真理将与我们同行。男女老少都将冲出阴郁的旧屋,和世间的一切共同喜迎崭新的重生。

  数千年的祖灵将从内在庇佑我们,世界机运将从外在保护我们。开始就意味着成功,我们只管向着前方的光芒奋力前行。


约法三章

  一,我们今日之行动是为捍卫正义与人道,是出于获得生存和尊严的民族需求。我们弘扬自由精神,绝不因排他性的情感而肆意妄为。

  二,我们将尽力展现民族之合理大义,直至最后一人,最后一刻。

  三,一切行动均遵守秩序,光明磊落、堂堂正正地表达我们的主张与态度。

  朝鲜建国四千二百五十二年三月一日(1919年3月1日)


朝鲜民族代表

 孙秉熙 吉善宙 李弼柱 白龙城 金完圭 金秉祚 金昌俊 权东镇 权秉惪 罗龙焕

 罗仁协 梁甸伯 梁汉默 刘如大 李甲成 李明龙 李昇薰 李钟勋 李钟一 林礼焕

 朴准承 朴熙道 朴东完 申洪植 申锡九 吴世昌 吴华英 郑春洙 崔圣模 崔 麟

 韩龙云 洪秉箕 洪基兆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匿名別名作品發表起104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韓國、新西蘭、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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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的著作权过期,因此在日本属于公有领域

根据该法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对于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在作者去世70年后过期(合作作品以最后去世的作者为准);作品以匿名或组织名义发表时,著作权于发表后70年后过期。

此前该法中规定的保护期曾多次修改。于1967年或更早逝世的作者的作品,或于1967年或更早发表的、以匿名或组织名义发表的作品,其于日本的著作权已经过期。此后逝世的作者的作品或此后发表的匿名、组织名义的作品应适用上述70年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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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依據大韓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下列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宪法,法律,条约,法令,条例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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