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909-歐陽脩-歐陽文忠公文集-36-24.djvu/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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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保明一無明字舉人行實一作劄子同前

臣伏覩近降勑命更定科場 --(『昜』上『旦』之『日』與『一』相連)條制内一節令本縣令

佐知州通判保明舉人行實委無玷缺若因事彰露

只罪令佐知州通判所斷刑名並用舊制雖去官經

恩不得原減者伏縁舊制刑名甚重今來去官經恩

不得原減則官吏所責不輕而玷缺之累中人所不

能免小過微累皆爲玷缺難以必用深刑責官吏保

其所不能盡知者若謂止坐大事則又無明文竊慮

後有犯者難用必行之法臣今欲乞指定舉人玷缺

事狀如事親不孝行止踰濫冒哀匿服曽犯刑責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