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200-楊萬里-誠齋集-32-16.djvu/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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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與改奏且夫所謂事故者自知其出一年之期

限必巧為多方之縁故皆挾情以破法者也安得

所謂實者哉此以法從人者四也臣愚欲乞痛革

其敝凡奏補恩澤有引祖父遺囑者不與有稱生

前所奏不理為次數者不與有一房之孫獨多而

引輪奏未足之說者不與有被䕃人未受身亡而

出違一年之限者不與如此則爭者息而訟者服

矣不惟長仕族遜悌之風亦以宏 聖朝均一之

澤又以塞胥吏受賕之一孔如有秋豪可採欲乞

裁自 聖断詔有司推而行之取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