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1.djvu/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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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荅曰厭呪雖復同文理乃詛輕厭重但厭魅

 凡人則入不道若呪詛者不入十惡名例云

 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然呪詛是輕尚

 入不孝明知厭魅是重理入此條

 注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財

 䟽議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就養無方出告

 反靣無自專之道而有異財别籍情無至孝

 之心名義以之俱淪情節於兹並棄稽之典

 禮罪惡難容二事既不相須違者並當十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