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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4-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9.djvu/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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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不許言告論實尚無減例誣告豈得減之

 不至死者俱無減法至死者處加役流

諸告人罪皆須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

違者笞五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減所告罪一等

即被殺被盜及水火損敗者亦不得稱疑雖虚

皆不反坐其軍府之官不得輙受告事辭牒若

告謀叛以上及盜者依上條

 䟽議曰告人罪皆注前人犯罪年月指陳所

 犯實狀不得稱疑違者笞五十但違一事即